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4613 发文字号: 鄂府政服发〔2018〕11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24日
发文机关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18年01月24日
概述   鄂府政服发〔2018〕1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鄂府政服发〔20181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812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8124日印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中心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配套措施,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制度

第二条 中心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自觉维护中心正常办公秩序。

第三条 中心干部职工工作期间不得脱岗,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的考勤管理,科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工作纪律。

第四条 一般工作人员如有事确需外出,必须告知科室负责人去向及返回时间,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旷工;科室负责人外出必须告知分管领导。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不得贻误工作。

第五条 考勤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管理、汇总,并执行一天一考勤、一月一通报制度,平时考核年底作为考核依据。

 

三、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中心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一律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按程序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如遇紧急情况,可s进行口头请假,事后马上办理请假手续。不填写请假条或事后不办理请假条手续的视为请假无效,按旷工论处。

第七条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请假,由所在科室填写请假条并送办公室存档);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由常务副主任批准;5天以上的由主任批准。一人一次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超过5天需另外请假,视为连续假,须经主任批准。

第八条 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一人一次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超过5天需另外请假,连续请假必须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一律由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应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由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本科室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提前10天提出申请并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休产假、陪产假、婚丧假等各种假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病请假一周以上的,需凭医院诊断书或《病假证明单》休病假,再超出规定时间的,须按规定报组织人事等部门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超假期的,须及时补假,连续请假的要经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请假人必须合理安排工作和请假时间,服从组织的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离开工作地(伊旗、康巴什、东胜),一律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一般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伊旗、康巴什、东胜),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不论任何请假,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必须对请假人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决不能因为请假影响工作。

四、因公外出和集体活动

第十六条 由中心统一安排的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开会或其它公差,按正常出勤对待,出差人员需向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中心干部职工必须积极参加中心统一安排的会议、学习、考察等集体活动,无故不得迟到、早退、缺席。集体活动实行签到制,签到情况备案作为通报和考核的依据。学习、会议出勤情况实行一次一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一人不得在两地考勤。除因工作需要在其它机关任职兼职或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公务人员执行所属机关的考勤制度外,其它公务人员一律接受中心办公室的统一考勤管理。

五、督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 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和考核。日常考核和抽查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职工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迟到、早退1次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批评教育;3次以上的,由分管领导谈话批评;10次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对所属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全年累计请假超过20天的(法定假除外、2个半天合计为1天),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脱岗3次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脱岗5次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取消所在科室和科室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旷工5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停职待岗,取消所在科室和科室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连续无故旷工1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遵守中心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屡教不改的,报告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并经中心党组研究,可视情节严重给予停职、调整工作岗位及辞退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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