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 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4099 发文字号: 鄂司发 〔2022〕73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其他  通知 公开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概述 市直各执法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 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执法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全面做好鄂尔多斯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2135号)要求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工作安排部署,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尺度,明晰行政裁量权边界,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社会满意度,为推进法治鄂尔多斯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厘清主体权限。市级各部门负责对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行政裁量权事项制定基准,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多个部门行政权力的,由各相关部门对条款中涉及的权力事项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部门,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和部门实际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部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或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市级各部门、各旗(区)在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实际在法定范围和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明确工作范围。市级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把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工作范围,按照国务院《意见》和自治区司法厅《通知》要求,在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修改工作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中只有原则性规或具有一定弹性的,各部门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内容全面,定性量罚要合理确定裁量阶次,尽量细化压缩裁量空间,定性时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量罚时要明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时,法律、法规、规章中只有原则性规或没有具体规定的,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行为公平合理、便捷高效。

(三)规范制定程序。市级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时,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要求,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市级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后30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后30日内报送旗(区)司法局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裁量权基准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各部门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开。

(四)强化实践运用。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要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处罚说理内容,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载明适用裁量权基准情况,说明裁量阶次、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不宜适用情形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不宜适用情形的,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加强与本系统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积极推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修改,加强对旗(区)相关部门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级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修改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旗(区)、各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新闻宣传引导,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导向。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2022年12月底前,市、旗(区)两级司法局至少组织1次本地区集中学习,各部门在本系统或部门内至少组织1次专题学习培训。

(三)强化监督考核。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市、旗(区)两级司法局及各级执法监督机构要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专项检查、处理执法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况的监督,同时加强对其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大考核督察力度,将各旗(区)、各部门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作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督察“指挥棒”作用,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联系人:赵海燕  陈林  联系电话:0477-8321262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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