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报送2023年
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报送五年立法规划(2023-2027年)和2023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函》(内司函〔2022〕94号)和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鄂人常办发〔2022〕72号)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报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提出2023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修改、废止的项目建议,突出鄂尔多斯特色,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
二、项目类型
(一)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对鄂尔多斯市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可结合实际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立法建议项目的提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鄂尔多斯市立法权限法定要求,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各地各部门要紧扣大局、着眼急需,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及所属下级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法科学合理报送立法建议项目。
(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条件成熟程度分为:审议项目、预备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拟列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应当予以注明,需明确:建议起草单位;为审议项目、预备审议项目或者是调研项目;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
(三)报送立法建议项目时,要充分考虑近年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已列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建议从规划项目中优先选报。
(四)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以立法建议项目报告书形式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立法项目的名称;
2.立法目的及必要性;
3.立法的法律、政策等依据;
4.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建议措施等;
5.立法的可行性。
已经调研论证或者形成草案的,一并报送调研论证资料、草案以及立法参阅材料等。
四、报送方式及截止时间
各地各部门的立法建议项目以公文形式通过政府OA办公系统或者信函等方式报送至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郑军、张石;
电 话:0477-8320596;1848376888;
电子邮箱:eedssfj_lfk@163.com;
地 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T5七楼717办公室(邮编:017200)。
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评估、论证,按照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附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立法项目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23项)
1.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2.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公安局。
5.鄂尔多斯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鄂尔多斯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7.鄂尔多斯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鄂尔多斯市地名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9.鄂尔多斯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鄂尔多斯市燃气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鄂尔多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鄂尔多斯市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起草单位:市能源局。
14.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科技局。
15.鄂尔多斯市节约用水条例。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16.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发改委;共同起草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17.鄂尔多斯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9.鄂尔多斯市全民健身条例。起草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20.鄂尔多斯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21.鄂尔多斯市自建房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鄂尔多斯市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二、政府规章(3项)
1.鄂尔多斯市气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气象局。
2.鄂尔多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鄂尔多斯市低碳发展促进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