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司发〔2022〕39号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
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全市各级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市直部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旗区部门的名单由旗区司法局具体落实)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办结(即已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类型的行政执法案卷,均纳入本次评查范围。
二、评查内容及标准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运用行政裁量权是否合理,说理是否充分,文书制作和归档是否规范等(具体标准参见附件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附件5《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附件6《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三、评查方式及分工
本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各旗区、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自查自评、市司法局组织评查组随机抽查和集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评,自查案卷数量不少于本部门2021年行政执法案卷总数的30%(2021年度没有行政执法案卷的单位须书面说明);各旗区司法局负责对本旗区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评,自查案卷数量不少于本部门2021年行政执法案卷总数的30%(2021年度没有行政执法案卷的单位须书面说明)。
四、评查步骤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2022年6月8日—2022年6月24日)
1.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组织人员按以下要求对本单位办结的202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自查自评。
(1)统计本单位2021年度已办结的全部行政执法案卷,填写统计表(详见附件2)。
(2)结合案卷统计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根据自查自评情况填写案卷自查自评情况表(详见附件3),详细写明各案卷扣分的具体情况。
(3)挑选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评自查活动中,认真对照评查标准,挑选出本单位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执法案卷(不限案卷类型)3-5卷。
(4)撰写自查自评报告。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自查自评情况撰写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开展自查自评情况、本单位2021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结的各类型行政执法案卷总数,纳入自查的案卷数、自查发现的问题、挑选规范案卷情况、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等,并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结果和印证材料报送至市司法局。
(5)将自查自评报告连同自查自评情况表、案卷统计表、规范案卷复印件于2022年6月28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2.各旗区司法局参照市直部门的自查自评程序要求于6月28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本旗区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表、案卷统计表、规范案卷复印件。
3.提交的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复印件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二)抽查评查阶段(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10日)
市司法局根据各旗区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结合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成立案卷评查工作组,随机抽查部分旗区和行政执法单位,随机抽查案卷不少于60份,并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全市性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评查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精心组织,确保案卷评查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案卷评查的结果将作为2022年度各旗区和市直各部门依法治市考核的考评依据。
(二)各旗区、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把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单位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要把案卷评查工作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并针对案卷评查情况通报指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联系人:
赵海燕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8321262
陈 林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8321262
附件:
1.市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位名单
2.202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统计表
3.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情况表(样本)
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5.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6.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行政执法案
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2年6月8日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2年6月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