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对能源行业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2662 发文字号: 鄂能局发〔2022〕108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7日
发文机关 市能源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2年05月27日
概述   各旗区能源局、康巴什区发改委,各能源企业: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对能源行业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能源局、康巴什区发改委,各能源企业: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对能源行业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对能源行业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试行)》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25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对能源行业失信责任主体实施 

  联合惩戒的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能源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3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2016〕3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不断规范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着力加强能源行业信用建设,全力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构建与我市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联合惩戒对象 

  (一)煤炭行业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技改煤矿;违规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在煤炭申报、核准、审批、运行、信息安全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存在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等哄抬价格行为的煤炭(国产动力煤)领域经营者。 

  (二)电力行业(新能源行业) 

  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国家、自治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中转卖项目建设规模指标的企业;不开工建设导致指标作废的企业;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运营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的企业;项目建设期间未按时限开工和并网,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履行申报时承诺建设内容的企业。 

  (三)石油天然气行业 

  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领域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煤炭行业 

  1.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监管,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障煤炭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当发现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提醒约谈,必要时通过调查、通报等手段,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对于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试行)》,根据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实行考核记分。 

  3.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存在无票、套票、串票、洗票、票货不符、超限超载销售煤炭产品、未建设或缓慢上传各系统数据,故意中断网络、篡改数据、随意改变传感器位置或未按标准进行能源网络信息安全建设等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承诺、在鄂尔多斯数字煤炭综合平台上冻结企业信息账号,对煤炭经营企业实施限量直至停止供应煤炭销售票证、列入失信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措施。 

  4.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禁入,停止申报政府补贴资金。 

  5.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6.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煤矿,责令限期整改,未严格履行监管指令的,建议有关部门暂停申报、审批、核准等手续。 

  7.对违规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煤矿,取消或不予生产要素公告。 

  8.限制申报或暂停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和科技奖提名等。 

  9.支持煤炭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电力行业(新能源行业) 

  1.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2.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3.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4.限制申报或暂停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和科技奖提名等。 

  5.申报新能源项目的企业应保证其所提交申报材料及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申报资料存在虚假内容或违反承诺内容,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失信名单,同时对该项目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实施3年内不得参与市内新能源项目申报等惩戒措施。 

  6.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对未按申报建设指标承诺要求履行项目核准(备案)、开工建设、擅自变更投资主体、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场址等主要内容的,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废止建设规模,并纳入能源行业失信名单、取消开发企业及所属母公司申报项目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新能源项目申报。 

  7.申报新能源项目应按照申报时限要求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和并网工作,对于不能按计划并网的项目,该项目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所属其他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新能源项目申报和建设。 

  (三)石油天然气行业 

  1.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经营者除外),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实施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2.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四)安全生产领域 

  1.加强安全监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旗两级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禁入; 

  (5)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归集录入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3.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4.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5.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能源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共信用评价、信用风险分析预警,完善信用承诺、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制度;在行政审批、新能源并网接入、电力工程建设等重点监管领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运用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二)规范信息公示。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鄂尔多斯)”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突出重点惩戒。依托信用评价信息,对重点领域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无证照经营、逃税骗税、恶意欠薪、围标串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健全信用修复。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相关链接:对能源行业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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