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制度》)印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旗区能源局、市能源综合执法支队要把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工作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安全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把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工作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类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工作中,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做到依法依规查处,也必须做到“边执法、边考核、边记分”,严格按照《记分制度》规定的记分情形和考核记分工作程序,对鄂尔多斯市境内煤矿“五职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三、各煤矿企业要组织煤矿“五职矿长”认真学习贯彻《记分制度》,特别是煤矿“五职矿长”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记分制度》。通过学习贯彻《记分制度》,煤矿“五职矿长”要进一步增强遵法守纪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煤矿“五职矿长”要把《记分制度》规定的记分情形作为“负面清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出现《记分制度》规定的记分情形,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安全发展的内生长效机制。
四、负有任免煤矿“五职矿长”的单位在作出任免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煤矿必须向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报告;需要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旗区能源局、市能源综合执法支队速转辖区各煤矿企业。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2年1月6日
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煤矿“五职矿长”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境内所有正常建设、生产煤矿的“五职矿长”。本制度所指的“五职矿长”为矿长(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其他矿长。“五职矿长”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煤矿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煤矿“五职矿长”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工作由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统一管理。煤矿“五职矿长”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行考核记分。
第五条 考核记分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考核记分从任职之日起实施。煤矿“五职矿长”自正式任职之日起,按照煤矿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任职文件等有关信息报日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备案;职务调整的,考核记分周期内分数累加计算。
第六条 一个考核记分周期内总分为 12 分,一个考核记分周期结束,总分自动恢复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进行考核记分。
第二章 考核记分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根据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考核记分的分值按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次扣分。
第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长、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记12分。
(一)未配齐“五职矿长”仍然组织生产的;
(二)停产停建煤矿未按规定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五)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存在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五职矿长”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五职矿长”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的,构成犯罪行为的。
第九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长、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记6分。
(一)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的;
(三)“五职矿长”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四)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组织生产的。
第十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长记2分、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记3分:
(一)煤矿矿长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者未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二)煤矿矿长未按规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的;
(三)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
(四)对安全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虚假整改或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未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要求组织掘进作业的;
(六)未将外委施工队伍纳入煤矿统一管理,存在以包代管、挂靠资质、临时招工组建队伍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长记1分、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记2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或制定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的;
(三)未组织制定《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演练的;
(四)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比例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或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40%的;
(五)非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销或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等级的;
(六)露天煤矿采场、排土场未按规定进行边坡监测、人车定位、视频监控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对从业人员抽考合格率低于80%(不包含)的;
(八)未编制采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采掘作业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采掘作业的。
第十二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矿长记1分:
(一)未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并履行职责的;
(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无证上岗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违”行为惩处机制或未按照制度进行处置的;
(四)掘进作业时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空顶距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五)高空作业、大型设备安装回撤、有限空间作业、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等高风险作业、零星非常规作业和罐笼提升、斜井人车运输、设备检修等重要环节现场未管控的;
(六)露天煤矿采场、排土场台阶高度超过设计值、宽度小于设计值的,运输道路宽度小于设计值、坡度大于设计值的;
(七)有安全生产事项举报情形经调查核实属实,并不在前款考核记分范围的;
(八)除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煤矿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相同类别的以最高分记分;不同类别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扣分。存在同一记分情形的,应当对相应责任人记分。
同一违法违规事实已被市、旗区能源局扣分的,不再重复扣分,逾期未整改的应重新扣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旗区能源局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和“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原则,在执法检查、信访举报调查及核查其他部门移送问题过程中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制度实行考核记分;旗区能源局要建立煤矿“五职矿长”管理台账,每月月底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以书面形式上报本月考核记分情况;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定期对考核记分情况公开通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出具考核记分意见,并将考核记分意见书面告知日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
第十五条 市、旗区能源局对“五职矿长”下达《考核记分通知书》考核记分前,要向被考核记分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充分听取被考核记分人意见,被考核记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扣分。
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考核记分人与被考核记分人在《考核记分通知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考核记分部门)有效。
第十六条 煤矿“五职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性或累计记分达12 分的(包含12分),由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建议其任免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申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约谈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无上级公司约谈法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七条 煤矿“五职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8-11分的(包含8分),由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责令其在记分达到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其任免部门免去其职务,并申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当月重新开始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同一自然年度内,两次因记分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不再给予第三次申请考核资格,并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煤矿“五职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4-7分的(包含4分),由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进行批评、警示。
第十九条 煤矿“五职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记分的,由负有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能源局给予表扬,建议所在企业对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长五年内不得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担任矿长职务;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担任矿长职务: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煤矿其他矿长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担任原职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特别是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解释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能源局“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告知书
被考核记分人: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号:
所属煤矿:
经检查,你煤矿存在以下问题隐患:
1.
......
针对第1项问题,依据《鄂尔多斯市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制度》第 条,现决定对 记 分。
......
综上,决定对 记 分。
考核记分人签字:
被考核记分人意见:
被考核记分人签字:
(考核记分部门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考核记分部门,一份交被考核记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