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4574 发文字号: 鄂能局发〔2020〕47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13日
发文机关 市能源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0年03月13日
概述      局属有关科室、二级单位:   现将《2020年度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有关科室、二级单位:

现将《2020年度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开展执法工作。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0年3月13日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2020年度

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依法治安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全市煤矿、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选煤厂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持续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推进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保持煤矿和选煤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有效管控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为发展现代能源经济营造稳定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1.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监管要求,做好全市33座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及配套选煤厂(名单见附件1)日常监管工作

2.充分发挥市级执法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旗区执法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督促旗区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3.组织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等执法活动,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选煤厂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五项重点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5.强化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的震慑作用,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底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6.完成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阶段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二、市能源局监管执法力量情况

市能源局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115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95人,占在册人员的82.6%,满足《编制办法》规定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少于在册人员70%的要求。其中:局领导5人(不单设计划),煤炭安全监管科6人(不单设计划),电力科5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科6人,市煤炭安全监管综合执法局73人,其中煤矿安全监管方面42人(包括驻矿安监人员13人),选煤厂安全监管方面(五大队)31人。

三、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一)煤矿(含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配套选煤厂)安全监管方面

局领导2人,煤炭安全监管科6人,市煤炭安全监管综合执法局42人,共50人。

1.总法定工作日为12550天。

2.监管执法工作日9740天。

3.非执法工作日为2810天。

具体安排见《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附件2)。

(二)电力安全监管方面

局领导1人,电力科5人,共6人。

1.总法定工作日为1506天。

2.监管执法工作日876天。

3.非执法工作日为630天。

具体安排见《2020年电力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附件3)。

(三)油气长输管道监管方面

局领导1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科6人,7人。

1.总法定工作日为1757天。

2.监管执法工作日1187天。

3.非执法工作日为570天。

具体安排见《2020年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附件4)。

(四)选煤厂监管方面

局领导1人,选煤厂安全监管方面(执法五大队)共计31人。(全年实行上1天休1天、每班24小时工作制。32人×182工作日=5824工作日)

1.总法定工作日为5824天。

2.监管执法工作日4280天。

3.非执法工作日为1544天。

具体安排见《2020年选煤厂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附件5)。

四、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5.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

6.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情况。

7.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情况。

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二)电力企业

1.旗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电力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及管理标准情况。

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完善安全责任清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保障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到位。

3.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防控制管理,监督企业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预警、防范和管控的闭环管理。

4.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监督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行电网统一调度管理。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保障作业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5.加强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和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预防因局部电气设备绝缘事故和电力设施破坏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6.强化水电站大坝运行监测、缺陷治理、防洪防汛安全监督,加强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

7.监督新能源企业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的预报和防控管理办法、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8.完善电力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工作。

9.加强安全信息管理。规范电力事故、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畅通报送渠道,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对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加强电力生产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根据“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要求,做好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三)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1.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2.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各班组、场站负责人及一线员工落实岗位安全制度,开展岗位隐患排查等情况。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情况,加强重要设施和装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等。

4.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明察暗访所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5.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是否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6.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若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不具备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7.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处置情况。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应知应会安全操作知识、应急逃生知识教育培训情况、《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等情况。

(四)选煤厂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选煤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选煤厂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

5.选煤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情况。

6.针对各生产系统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或安全评价工作情况。

7.选煤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情况。

8.选煤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工作情况等。

(五)生产企业上级公司

1.是否落实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落实对所属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3.是否保证所属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

4.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

五、监管方式

按照分级监管有关要求,我局直接监管全市33座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及配套选煤厂(名单见附件1)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日常监管工作由市煤炭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负责;其他煤矿企业、电力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选煤厂企业由旗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市能源局对旗区能源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能源局33座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及配套选煤厂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其他企业通过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安全检查,强化全市能源行业复工复产、汛期、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年未岁初等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

(一)煤矿企业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直接监管的33座全资央企煤矿每月至少开展1次日常重点检查(巡查),煤矿配套的选煤厂每季度全覆盖检查1次,对煤矿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旗区能源局直管煤矿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数量不少于旗区能源局监管煤矿总数的30%,重点对冲击地压煤矿、水害严重煤矿、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安全分类C类煤矿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进行抽查。

(二)电力企业

对各旗区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每个旗区每年不少于4次,重点督查旗区电力安全体系建设及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对各旗区监管的电力生产企业每季度抽查1次,每年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体系建设、生产现场管理等情况。对各旗区监管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每季度抽查1次,每年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体系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按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局对全市范围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每月至少开展2次安全检查;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重点部位和隐患点,每季度至少开展2次安全检查;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将对部分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预计全年内开展2次检查;元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全市所有油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均纳入检查范围之内。

(四)选煤厂企业

全市现有正常生产的选煤厂企业160家(不含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配套选煤厂),我局计划会同旗区能源局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将160家选煤厂企业划分为A、B、C三类进行安全监管。A类选煤厂企业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管,重点检查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B类选煤厂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管,重点检查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情况及现场工作情况。C类选煤厂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管,重点检查各类执照是否齐全和是否建立各项煤场安全规章制度及储煤棚安全验收工作。所有选煤厂企业每年全覆盖检查至少1次,定期对旗区能源局选煤厂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做到全部覆盖、重点监管。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在组织实施中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及时履行报批程序。定期分析总结执行情况,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路线和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及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及时向企业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及时调度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实现闭环管理。每次检查完毕后,形成检查报告。

(三)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可靠、程序合法”。严格安全生产检查购买技术服务管理,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开展示范执法检查,并加强对基层监管工作的指导。

(四)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合力。

(五)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强化纪律约束,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及我市配套规定。

 

附件:1.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直接监管煤矿(含配套选煤厂)名单

2.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

3.2020年电力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

4.2020年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

5.2020年选煤厂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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