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能源局,各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及上级公司,局属有关科室、二级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19〕595号),现就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公布
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二、应急预案修订和评估
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修订并归档。
三、应急预案培训、演练
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煤矿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旗区能源局或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四、应急预案备案
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煤矿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及驻鄂尔多斯市上级公司向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备案,其他煤矿及上级公司向所在地旗区能源局备案。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重新备案。
五、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各旗区能源局和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要将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评估、培训、演练、备案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19〕595号)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