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能源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4567 发文字号: 鄂能局发〔2020〕23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04日
发文机关 市能源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0年02月04日
概述      各旗区能源局,康巴什区发改委,各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及上级公司: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能源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旗区能源局,康巴什区发改委,各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及上级公司: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能源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能源企业要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能源供应等主体责任,各旗区能源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疫安全、生产安全、供应稳定。

二、各能源企业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能局发〔2020〕20号)要求,加强复工人员防护用品配备,严格落实在岗人员健康检测日报告和请销假等制度,有异常情况的及时上报本旗区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对召回鄂尔多斯市外休假人员的,一律向属地旗区疫情防控部门提前进行申报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组织返岗。回到单位全部实行隔离观察14天,每日进行健康监测,确定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属地旗区疫情防控部门和旗区能源局报告。

三、各能源企业一律要对企业公共区域和生产生活区域定期进行严格消毒,确保符合防疫有关要求。

四、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凡不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企业,擅自召回市外从业人员且不申报备案、不隔离观察、或举报查实的企业,一律停产停工,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0年2月4日

 

    (联系人:白海军,联系电话:8599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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