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能源局,局属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0年1月17日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鼓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鄂尔多斯市能源局政策法规科。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举报电话号码:0477-8599523。
第三条 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能源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本市能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
1.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2.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
3.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4.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5.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三)属于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行政执法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四条 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处理。
第五条 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六条 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记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应认真详细填写举报投诉受理表,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法规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法规科向领导汇报;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分管领导报告。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
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监督执法人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被调查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除应急处理的举报投诉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因案件复杂或送样检测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予以延长。
(四)反馈
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反馈。
第八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条 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