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能源局,局属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0年1月17日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剖析案例,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鄂尔多斯市能源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三条 法规科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定期通报: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3.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5.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6.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各科室应在通报后15日内,向法规科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或降低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