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能局发〔2020〕5号
各旗区能源局、财政局,各煤矿企业及上级公司: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限期清退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清退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结余资金清退工作务必于2020年1月15日前全面完成,各旗区能源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抵押金清退的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20年1月18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能源局。
二、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各旗区能源局要按照《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19〕343号)要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含32座央企绝对控股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行政区划由所在地旗区能源局组织实施。各旗区能源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务必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投保工作,确保风险抵押金取消后及时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能源局:王小虎 19975515676
市财政局:黄建军 0477-8581675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限期清退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紧急通知》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0年1月9日 2020年1月9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限期清退煤矿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银行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和审计署审计工作要求,现就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要求,尽快退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结余资金(未退煤矿名单附后,名单之外未退出煤矿一并退出),并撤销相应的风险抵押金专户。
二、按照《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19〕343号)要求,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风险抵押金取消后及时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避免出现真空。
三、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抵押金清退的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能源局。
四、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结余资金清退工作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全面完成,国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内财建一〔2006〕47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建一〔2006〕397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能源局:索晓杰 0471-6604563
自治区财政厅:思 丹 0471-4193107
附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