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煤局发〔2018〕279号
各科室、二级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鄂尔多斯市煤炭局2018年度政务公开计划》等5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2018年11月14日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政府
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务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政务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五条 市煤炭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
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4.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对外公开;
4.通过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热点事件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信息中心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职责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主管领导组织协调直接负责,专门审查人员和有关科室具体实施具体负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专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主管领导最终审查并签发确认。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煤炭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履行审签手续。第六条 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保密事项目录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未经保密审查和授权确认,任何人都不得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向社会网站发布刊登任何办公信息。
第七条 局办公室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五条 局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领导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为其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局指定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我局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我局设立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信息公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政治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法规科(信息中心)负责局各科室、二级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2018年度
政务公开计划
为切实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作风,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鄂尔多斯市煤炭局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市政府政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推进权利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全面推动“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公开。
3)突出重点。以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公开的内容,并根据群众的合理要求和政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4)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5)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公开内容
局机关所有政务工作,凡属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单位内部公开两大部分,具体为:
重大决策公开: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涉及科室:办公室、法规科)
2)办事公开:局各科室都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理程序,时限要求,办理结果及投诉办法。实行定岗,定责,规范化行政。
3)用人公开: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要进行公示。(涉及科:室人事科、考核办)
4)财务公开:对财务预算,决算,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基建项目,招标办法,中标结果公开,建立财务管理制约机制。(涉及科室:财务科)
5)审批公开:各级各类涉及本单位的审批要公开(审定)依据,办理程序,审批(审定)结果。保证依法行政规范化。(涉及科室:安监科、技术科、规划科、票证科、考务中心、法规科等具有办事服务职能的科室)
四、公开形式和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予以公开。政务公开主要形式:1、在办公楼设立政务公开栏。2、第一时间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信息。设立。3、利用会议新闻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将各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政务公开内容相适应,实行经常性工作和相对固定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增强政务公开的时效性,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凡需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按要求提供公开内容资料,经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主要领导审核。通过主要领导最终审核后由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作出答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五、投诉程序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将认真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当事人或知情人若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可向局派驻纪检组投诉。投诉电话:0477-8599461。
煤炭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文件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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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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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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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对外 □对内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微信公开 □微博公开 □广播公开 □电视公开 □新闻发布 □报纸公开 □其他形式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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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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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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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栏中的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在方格内选择“√”
政务公开对照表
科室 |
栏目内容 |
类似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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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
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 |
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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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通告公示、图片新闻、信息公告 |
煤炭局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和总结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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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 |
图片新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箱、在线调查互动访谈、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反腐倡廉教育 |
问卷调查、征集调查类型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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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 |
图片新闻、行业动态、安全生产、执法公告 |
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安全会议、学习培训、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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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 |
信息公告 |
内部考核、人事考核、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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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科 |
行业公告、行业动态、经济运行 |
问卷调查、征集调查类型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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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 |
行业公告、行业动态、安全生产 |
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检查、鄂尔多斯市各月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回头看行动的各项总结报告、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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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 |
行业公告、行业动态、经济运行 |
鄂尔多斯市各月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回头看行动的各项总结报告、办事指南、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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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校 |
行业动态 |
相关会议、培训、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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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行业动态 |
相关会议、培训、训练、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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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调度科 |
行业动态、法制宣传教育 |
应急预案、相关政策、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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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中心 |
行业动态 |
煤矿特种人员培训考试信息、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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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
政策法规、法制宣传教育 |
法规政策、重大举措解读、党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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