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6061 发文字号: 鄂交发〔2023〕271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其他  通知 公开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概述   局机关各科室、各旗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鄂尔多斯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09-28   打印   下载 【字体:   

 

局机关各科室、各旗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鄂尔多斯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同时发挥“内部式”监督,让内部举报人成为公 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的参与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人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知情人员对招标人、投标人、评 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所实施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揭露和检举。

  二、 举报奖励的范围

  举报人举报以下违法行为,经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 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违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 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 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 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四是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设定没有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二)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一是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 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是招标文件质量不过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 件,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不符合项目具体特点,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是未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人随意变更依法经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采用抽签、摇号、抓阉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四是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 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 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五是评标报告审查不严格,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未严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存在客观评审 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对可能低于成 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不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原因。

  六是招标人随意否决投标,中标候选人情况未向社会公 开或公开信息不完整、不全面,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未向投标人公开。

  七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 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九是招标人合同履约管理责任缺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招标人未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甚至存在“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故意扰乱市场秩序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 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四是投标人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五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四)评标专家违反评标纪律

  一是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是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 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是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六是组建或者加入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 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五)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不规范

  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二是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是招标代理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四是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资料。

  五是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 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 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12328线举报并明确表示“举报”,或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四、 奖励条件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主管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查实违法行为;

  (四)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处于行政处罚过程中尚未结案的,或者被举报人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仍在责令期限内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主管部门掌握或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已经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六)匿名举报但拒绝提供可以验证身份的信息的;

  五、 举报的处置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对符合举报范围及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在受理 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及后续处 理情况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做到受理告知、立案告知、处罚告知、奖励告知,保证举报人的举报知情权。

  六、 奖励措施

  对于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免责奖励的措施。

      (一)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应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具体按照本地政府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二)主管部门在查实违法行为后发现举报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酌情从轻、减轻、免除相应行政处罚。

  七、保护机制

  (一)身份信息的保护

         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护,未经举 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行政处罚 案件在进行信息公开、交流或媒体宣传时,要隐去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 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人身权益的保护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主管部门支持举报 人依法维权,举报人提出人身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 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实施报复的被举报人采取从重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做到报复“零容忍”。

  八 、 附 则

  本办法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