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公路工程招 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通过公路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建立公路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8日
公路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综合利用公路工程招投标投诉举报信息资源, 及时、准确、有效分析招投标投诉举报案件的成因,定期研 究可能影响招投标市场公平性的因素,突出问题导向,有针 对性的建立公路工程招投标领域长效机制,保障公路工程招 投标市场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 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定期统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事项。
(一)招投标市场主体通过各类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的事项受理情况、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问题类型,及被投诉(举报)较多的项目或相关责任主体;
(三)申请复核(复评)的项目情况;
(四)投诉举报率较高的问题类型;
(五)被多个市场主体投诉举报的同一项目或责任主体;
(六)其它需要分析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条投诉举报事项统计分析流程。
(一)各旗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相关单位每季度末月 25 日前向市局建设管理科报送本季度投诉举报事项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二)市局建设管理科每季度组织一次分析会议;
(三)根据分析会议结果,形成备忘录或纪要,提出当 前监管重点、制定年度专项整治计划、建议制定监管措施等,并抄送各责任单位实施。
第五条备忘录或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招投标投诉、举报事项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