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
为摸清鄂尔多斯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更好地服务国有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421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现将《鄂尔多斯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鄂尔多斯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421号)要求,鄂尔多斯在总结已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6年6月,通过融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监测监管、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估价等成果,查清鄂尔多斯市所辖9个旗区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摸清资产底数;结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进展,逐步理清使用权状况,在自然资源底图基础上,初步形成包含实物量图层、产权图层等共同构成的资产“一张图”,按需协同管理各类底图底数,支撑统一履行所有者职责。结合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安排,定期开展全面资产清查和年度变动更新。资产清查成果不作为部门管理边界划分依据。
二、主要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等5类自然资源资产。
(一)查清实物量
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分等定级、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全面掌握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形成实物量图层。
(二)核算价值量
配合自治区按照统一基准时点更新和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鄂尔多斯市所辖9个旗区采集提交上级部门要求的各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资料。核算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形成9个旗区范围内价值量图层。
(三)理清使用权状况
在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数据,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款等信息,形成产权图层。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三、工作任务
本次全面资产清查基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
(一)基础清查
1.将已完成的资产清查成果统一更新至基准时点。
2.在基准时点资产清查成果的基础上,统一将成果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
3.配合自治区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更新,鄂尔多斯市所辖9个旗区采集各资源门类资产清查价格信号。
(二)使用权状况清查
2025年12月底前,持续开展鄂尔多斯市所辖9个旗区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四、组织机构与任务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市局决定成立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凤莲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席富忠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邬建新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总督察
王瑞雪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治国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石 巍 市局四级调研员、开发利用科科长
张 华 市局财务科科长
王晨光 市局调查监测科科长
杨晓宝 市局耕保科科长
邬永兰 市局用途管制科科长
李永强 市局矿权科科长
刘飞虎 市局矿保科科长
李笑冰 市局空间规划科科长
张在荣 市局详细规划科科长
张福林 市局确权登记科科长
陶继睿 市国土空间规划院院长
候艳兴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黄亮成 东胜区分局局长
王相龙 康巴什区分局局长
王 峰 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盛炜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雄山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景武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海荣 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宋明峰 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 富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韩 超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局长
单俊刚 空港物流院区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邬建新副总督察兼任,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技术把关、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期间,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涉及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变动的,由该成员单位和整合后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市级主要任务
1.组织旗区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2.开展市级管理的全民所有土地、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实施年度变动更新;将资产清查和年度变动更新成果下发至旗区。
3.开展市级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4.配合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资料,协助开展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工作。
5.对旗区级报送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预检,汇总本级及所辖旗区的资产清查成果,建立市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三)旗区级主要任务
1.开展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旗区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清查。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查清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资产底数,并实施年度变动更新。
2.开展旗区级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3.补充全民所有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所需数据;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础资料。
4.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立旗区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四)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任务
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管理台账数据、原始资料等成果。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24年11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和9个旗区自然资源局制定完成本级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
(二)完成基准时点的基础清查工作(2025年5月底前)。2025年2月底前,完成基准时点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清查,并完成实物量成果自检。 2025年5月底前,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查清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资产底数,并实施年度变动更新。
(三)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5年11月底前)。持续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5年5月底前,重点完成储备土地资产清查。2025年11月底前,完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时点资产清查。
(四)理清使用权状况(2025年11月底前)。根据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矿业权登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等工作进展,持续开展使用权状况清查,基本理清地籍调查覆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和市级、旗区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
(五)更新实物量(2026年5月底前)。将基准时点的资产清查成果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
(六)核查质检入库(2026年5月底前)。2025年11月底前,鄂尔多斯市所辖9个旗区完成基准时点清查成果自检,市级完成对所辖9个旗区清查成果的预检;2025年12月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基准时点资产清查成果复检,完成成果汇交入库。2026年4月底前,鄂尔多斯市所辖9个旗区完成更新时点资产清查成果自检,市级完成对旗区清查成果的预检;2026年5月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更新时点资产清查成果复检,完成成果汇交入库。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保障。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全
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建立协调机制,高质量完成资产清查。要定期向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及关键问题。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类资源的资产清查范围、资产清查技术方法、价格体系建设方法、资产清查成果以及数据库建设要求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执行。各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的资产清查实施单位。
(三)加强数据管理。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公开前按机密级管理。各资产清查参与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数据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责任。探索建立数据反馈机制,各旗区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单位在开展资产清查过程中,如发现基础和专项数据中存在关键数据缺失或逻辑错误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应数据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四)探索成果应用。各旗区应加强资产清查成果共享和应用。除服务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常态化工作外,可结合实际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在明确各级履职主体空间范围、资产储备管护、资产统计、离任审计、考核评价、自然资本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场景,以及实物量和使用权状况成果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中的应用。
(五)保障工作经费。市本级和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要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分别做好资产清查的资金准备,及时申请经费,列入属地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