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3266
  • 发文字号
  • 鄂医保发〔2020〕38号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发文机关
  • 市信访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鄂医保发〔2020〕38号      鄂尔多斯...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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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医保发〔2020〕38号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

诉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医保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2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

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精神,结合我局最新权责清单,特制定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行政复议、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医保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事项应属于行政复议、诉讼受理范围:

1.对医保行政部门做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医保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医保行政部门不履行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申请医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4.认为医保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增设申请人义务的;

5.认为医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医保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6.对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7.认为医保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医保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医保待遇有异议的;

8.认为医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医保待遇的;

9.认为医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10.认为医保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医保经办机构存在侵害其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下列事项属于信息公开受理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医保行政部门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的政府信息;

2. 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对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引导其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三、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等。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检举;

3.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医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批评、检举控告。

四、信访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信访人可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医保行政机关、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注: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告知该人员通过申诉渠道处理。下列事项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1.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抄送:鄂尔多斯市信访局。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5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