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精神,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引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2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市各旗区政府所在地供水企业服务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合用表(总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第一阶梯价格结算。
二、居民生活用水分级水量及水价标准。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家庭用户为单位,每户按3人计,人均每月用水3立方米为基数,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9立方米(含9立方米),水价执行各旗区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9立方米至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之间,超出第一级的部分,水价为各旗区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的1.5倍;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15立方米以上,超出第二级的部分,水价为各旗区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的3倍。3人以上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月阶梯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立方米。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园林绿化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当地居民第一级、第二级水价平均水平执行。
四、计价周期和执行时间。居民阶梯水价以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用水量为一个计量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五、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检查和监测,严厉打击涉及居民用水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居民生活用水分级水量及水价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居民生活用水分级水量及水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