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调整...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5-05342
  • 发文字号
  • 鄂发改费发〔2015〕272号
  • 成文日期
  • 2015-09-06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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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调整市本级部分惠民政策的通告》(鄂府发〔2015〕7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现就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严格按照幼儿园类级实行分类级收费。各类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500元;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20元;一类乙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80 元;其他类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10元。    2、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旗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幼儿园类级,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合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3、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每生每月100元。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代收费:体检费、保险费。

  制定服务性收费由市教育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代收费据实收取,不许加收任何费用。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其他收费规定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14号)执行。

  二、减免收费政策: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调整市本级部分惠民政策的通告》(鄂府发〔2015〕75号)和鄂尔多斯市教育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鄂尔多斯市汉语授课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函〔2015〕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标准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清单制度。各旗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当地公办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对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