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权限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5444
  • 发文字号
  • 鄂市监发〔2023〕9号
  • 成文日期
  • 2023-02-03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公开日期
  • 2023-02-07
概述   鄂市监发〔2023〕9号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企业属...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7 00:00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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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发〔20239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企业属地登记管理,明确企业登记权限,实现企业登记就近办理,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鄂尔多斯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117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面向呼包鄂乌下放企业登记等2项行政许可审批权力的通知》(内市监注字〔2022〕682号)文件要求,现就市旗两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权限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登记权限 

  (一)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权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股份有限公司;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控股公司,原则上由市本级登记,依企业自愿申请、本着便利企业就近登记的原则,可由属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 

  二、旗(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权限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辖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合伙企业等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四)辖区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五)异地迁入本辖区内的企业; 

  (六)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市场主体; 

  (七)其他应由旗(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 

  (八)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依法合规、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登记行为,优化登记办理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二)市、旗两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服务水平。 

  (三)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要互通有无,多进行业务交流,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 

  (联系人:王琼宇,联系电话:0477-811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