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国有企业委托...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4235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发文机关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 公开日期
  • 2022-12-23
概述   市直各国有企业、机关各科室:   《鄂尔多斯市直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国资委...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3 00:00      作者:      来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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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国有企业、机关各科室: 

  《鄂尔多斯市直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国资委党委2022年第35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鄂尔多斯市直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地履行市直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持续提高企业财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委托审计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目标 

  (一)审查市直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重点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负债情况、损益状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揭露和查处弄虚作假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重点关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二)审查市直国有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和绩效状况。加强对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资源利用等相关权力和责任的监督,促进企业健全权力运行机制。揭示影响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风险,维护国有企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 

  (三)其他需要市国资委关注的事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国有企业所涉及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事项。 

  第三条 委托审计事项 

  市国资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各项委托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改制财务审计; 

  (三)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 

  (四)涉及经营业绩考核、职工薪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国有资本收益审计、发行股票及债券等融资等事项的专项审计 

  (五)其他需要市国资委选择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 

  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行实施委托审计。 

  第四条 工作管理 

  市国资委依照本办法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监督,加强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工作,对于科学运用“外脑”,促进企业不断改进财务管理,提高资产管理水平、资本运营能力,实现出资人向管资本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五条 选聘方式 

  (一)依据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相应选聘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标准选择符合资质条件、质量要求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公开选聘办法和选聘结果在网站进行公告。涉及特殊要求审计单位经市国资委许可后可自行选聘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承担的审计项目不超过2个,但在中注协排名“百强”内的中介机构可以适当增加;审计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可以续聘,续聘最多不超过五年。 

  (二)连续承担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且不关联的中介机构进行。 

  (四)每个审计项目原则上由一家中介机构独立承担审计业务;当审计项目涉及企业户数较多且资产总额较大、分布较广的,可选聘多家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 

  第六条 投标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且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四)具有与委托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与被审计项目规模相适应; 

  (五)在规定工作期间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六)未违背国家有关执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七条 审计依据 

  受托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相关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对象 

  包括市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所属境内外独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 

  第九条 审计内容 

  (一)财务决算审计内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信息平台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附表;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会计处理等提出改进意见,提交管理建议书。 

  (二)改制财务审计内容:相关企业编制的审计基准日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止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三)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内容:相关企业编制的审计基准日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止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股权协议划转或无偿划转的审计,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为审计基准日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止审计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四)其他审计的内容:根据审计委托业务性质要求进行具体约定。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编制工作计划 

  市国资委应在审计委托前编制工作计划,具体包括审计类型、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组织方式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报告使用 

  审计报告仅限于业务约定的审计目的,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目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带强调事项段且对企业估值有较大影响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一般股权变动或者改制交易的依据。 

    

  第五章 审计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可以采取动态监督、项目审核、质量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一)动态监督。在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市国资委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责令中介机构及时改正。 

  (二)项目审核。在委托项目完成后,市国资委依据审计执业相关规定和委托项目具体要求,严格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专业意见及相关资料,发现问题限期改正或者重新审计。 

  (三)质量抽查。市国资委组织专门人员或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委托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四)专项检查。市国资委视具体情况,组织专门人员或机构对某个委托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质量评价机制 

  (一)市国资委对受托方的工作从审计程序充分和适当性、审计报告规范和公正性、审计沟通解答及时和充分性及管理建议书建设性、审计工作时效性以及合作过程中的配合程度等方面予以评价,对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以后年度发现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原则上该中介机构当期质量评价结果降一级。 

  (二)市国资委对受托方的评价将作为支付审计费用、续聘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应用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机构不得再次被选择: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漏,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责任问题的。 

  (二)终止委托或更换主审人员:审计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委托,另行选聘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中介机构须更换主审人员,如下一年度审计质量评价结果仍为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则终止委托,另行选聘中介机构。评为不合格的,其签字的注册会计师5年内不得担任市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审计项目的主审人员。 

  (三)扣减审计费用:审计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协议约定相应扣减审计费用。 

  (四)对于连续3个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中介机构,可自动续期两年,但第四年评价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第五年不再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执业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视处罚情节严重程度,市国资委应采取约谈、更换项目负责人、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责任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此外,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必要的程序,完成内控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揭露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于有处理处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整改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单位。 

  (一)董事会、管理层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向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在审计过程中,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者利益与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监事会责任 

  企业监事会应当对企业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关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及发现问题的处理,参与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的评价工作,同时督促企业进行审计整改。 

  (三)企业内审机构责任 

  内审机构在企业审计工作中应组织实施相关审计事项;协调和监督审计工作的开展;跟踪并检查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责任 

  (一)中介机构应当提前开展预审工作,并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合理安排审计力量,确保审计质量,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二)中介机构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委托人的要求和本机构在投标标书中的承诺,执业时要委派经验丰富的主审会计师、评估师和充足的专业人力量,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所服务企业发表客观意见,出具真实可信的审计评估报告,确保企业审计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并积极提供增值服务。 

  (三)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主动与市国资委、企业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交书面材料。 

  (四)中介机构对市国资委在审核中提出的质疑,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释。必要时,应当出具书面补充意见或修正审计报告。 

  (五)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全面履行竞标承诺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义务与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审计业务,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不得派遣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主要近亲属关系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期间,中介机构和派遣的审计人员,不得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中介机构不得与被审计单位有违背《审计准则》的商业关系。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同时做好轮换性审计业务的工作衔接与资料共享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导致审计受到限制的; 

  (三)向中介机构虚假或未完整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导致报告结果失实的;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约谈、扣减审计经费、解除合同、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列入会计师事务所失信黑名单、赔偿损失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恶意串通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结果; 

  (二)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出具的报告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以及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提示未提示的问题未进行披露; 

  (四)未按利益冲突相关规定办理,未按相关规定回避,与被审计企业产生利益冲突、利益交换情形; 

  (五)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业务,或将承办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六)工作失误造成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八项规定精神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审计、巡视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年报审计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提示未提示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将组织调查;对应当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责任人,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特殊行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相关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对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