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5495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3〕7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09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3-08-11
概述   鄂府办发〔2023〕7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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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发〔2023〕7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鄂府发〔2022〕45号)工作部署,加快创建氢能示范基地,促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氢能基础设施建设 

  优化制氢项目选址。支持大型风光制氢项目布局在化工园区,小型风光制氢项目可按风光资源条件、燃料电池汽车应用场景布局,实行清单化管理。争取自治区支持我市在化工园区外进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先行先试,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公斤/天,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公斤。(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支持绿氢制取项目建设。2022—2025年期间,对落地鄂尔多斯且氢气产能大于5000吨/年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主体,按绿氢实际销售量(对于一体化绿氢制化学品项目,由第三方公司对绿氢产量进行核定)给予退坡补贴,2022—2023年补贴4000元/吨,2024年补贴3000元/吨,2025年补贴2000元/吨。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2022—2025年期间,对在鄂尔多斯市区域内建成验收并投运的加氢站(固定站),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站。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支付方式按照433付款,由市级财政、加氢站属地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获得财政补贴的加氢站在首笔补贴到位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输氢管道布局建设。支持我市输氢管道建设,在林草、用地等前期手续办理方面给予支持,将园区内氢气输送管道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在各化工园区内布局氢气输送管道,加快制氢项目至用氢场景短距离管网输送网络建设,实现氢能低成本、安全、高效运输。(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支持氢化工产业发展 

  (五)支持现代煤化工与绿氢耦合发展支持现代煤化工企业通过“煤化工+绿氢”一体化发展,降低项目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支持现代煤化工项目(包括存量项目)实施绿氢替代,新建现代煤化工企业优先取得与用氢负荷相匹配的新能源建设规模,扩大绿氢在现代煤化工项目替代比例,对煤化工绿氢替代项目在用地等要素指标上予以支持和倾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 

  (六)支持副产灰氢提取。支持鄂尔多斯市境内新建、存量焦化企业建设尾气制氢项目,鼓励新建、存量化工企业建设副产氢提纯压缩装置。在2022—2025年期间,按照生产设备购置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市级财政、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氢交通产业发展 

  (七)强化绿通保障。支持在全市工矿、市政领域推广使用氢能及新能源车辆,支持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公交车替换燃料电池车辆,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公务车辆替换新能源车辆,逐步推进生鲜冷链、物流抛货、快递等领域新能源车辆替代。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号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同意实施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试点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内交发〔2023〕26号),在我市境内S24线大路至巴拉贡段等10段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执行2折的差异化收费政策;在收费站、煤矿、集运站、煤场、电厂及煤化工企业等运输环节的道路开设氢能等新能源汽车绿色专用通道;如遇燃油、燃气汽车环保限行情况,氢能等新能源汽车准予通行。(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降低加氢成本。2022—2025年期间,给予鄂尔多斯市境内加氢站(固定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价格不高于25元/公斤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2022—2023年给予每公斤25元、单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补贴,2024年给予每公斤20元、单站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运营补贴,2025年给予每公斤15元、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氢能产业全面发展 

  (九)落实新能源项目指标匹配。鼓励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采用我市境内生产制造的氢能核心设备,并优先纳入全市氢能产业年度计划,对在我市落地的氢气制、储、加、运、用的运营企业在新能源建设指标匹配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 

  (十)支持氢能制储运产业链强链补链。2022—2025年期间,对落地鄂尔多斯市的氢气制造、储存、运输等装备制造企业,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财政、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参与氢能产业布局。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市直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府发〔2022〕155号)要求,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成立氢能产业发展投资公司,参与我市加氢站建设运营,参与并主导输氢管道建设,统筹氢能供应、产业基础和市场空间整体布局,协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整合氢产业各类资源,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融通供应链,科学有序开展氢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构建协同发展的氢能产业发展新局面。(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科学技术局) 

  (十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设立专项基金,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发挥产业基金撬动作用,面向氢能产业链制氢、氢储运、加氢站、燃料电池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等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投资,引导产业链优质企业落地。(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研究制定适合氢能领域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能源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十四)促进产学研合作开展。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协同创新联合体。支持氢能科研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标准编制和成果转化。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落实人才引进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它事项 

  (十五)同时符合本措施和我市其他政策且性质相同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十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七)本措施实施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