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440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1〕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27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意见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1-02-03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进...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2-03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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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观念,建立规范化、长效化应诉机制,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面对面接触,不仅有利于化解行政纠纷,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而且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让行政机关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把行政争议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能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发现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有效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意识。

  二、明确界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已明确规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案件影响较大、涉及群众利益复杂的案件和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不得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

  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制度

  每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汇总拟于下月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按照主办法官、案号、案由、被告、原告、应出庭应诉人等内容,建立出庭应诉清单,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要督促指导各级司法部门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安排。

  被诉行政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级司法部门要向该部门发出《提示函》,提示被诉行政机关委派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于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出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报本级司法部门备案。

  被诉行政机关报送的出庭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再次发出《督促函》,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变更出庭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四、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等其它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在开庭5日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一)被诉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请假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被诉旗区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向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请假申请,由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抄送旗区司法局备案。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市司法局要督促指导各旗区司法局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诉讼知识培训,强化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有关知识的学习把握,切实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和出庭应诉能力。要通过召开出庭应诉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司法建议和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观摩庭审等措施,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对依法行政和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

  对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对案件情况进行集体会商、分析研判,确定应诉方案。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六、严格实行按月通报制度

  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专人负责等工作机制。严格实行统计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汇总全市上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包括开庭时间、案号、案由、被告、原告、应出庭应诉人、实际出庭应诉人等内容)、出庭应诉率等情况,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每月向全市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点名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七、加大约谈问责力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当月出庭应诉率低于70%、年出庭应诉率低于60%, 仅委托律师出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未及时落实和反馈的,由同级司法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八、严格实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度

  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市、旗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期答辩、履行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书等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市、旗或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增加考核内容的占分比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并达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可酌情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加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每发生一起,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减1分。对全年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累计达到30%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各旗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被动应诉向主动出庭转变,由一般性过问案件向亲自出庭参与解决行政争议转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司法权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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