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2142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0〕52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28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0-08-04
概述   鄂府办发〔2020〕5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4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鄂府办发〔2020〕5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使洪灾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要求。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突发性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 

  2.实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5.坚持统筹兼顾,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直第二行政办公楼T2—24楼,值班电话:0477—8583991;传真:0477—8583990)。 

  (一)市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责任划分 

  1.市防汛组织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为市长,常务副总指挥为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副总指挥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鄂尔多斯军分区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队长、预备役90团参谋长。成员为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气象局、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水文勘测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预备役90团、市消防救援支队、鄂尔多斯电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2)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防汛应急预案; 

  (3)召开防汛会议,研究部署防汛工作,开展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 

  (4)负责全市防汛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以及调配工作; 

  (5)协调指导各旗区、各部门开展防汛相关工作; 

  (6)开展防汛检查,建立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防汛工作; 

  (7)发生防汛险情时,及时启动市级防汛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8)组织指导防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9)负责掌握汛情并及时发布全市汛情和灾情; 

  (10)负责组织灾后处置,并指导开展重大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预备役90团:负责组织解放军、武警、预备役、人武部门实施抗洪抢险,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防汛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防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对因洪涝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中心开展防汛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防汛责任和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无线电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无线电通信设施。协调征调防汛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汛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工业企业做好防汛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有关防汛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开展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监督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洪涝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牧产品加工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机构、推广农牧业生产新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救灾农资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储备、调剂和管理救灾备荒种子、饲料、动物防疫物资。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旅游景区防汛工作宣传,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景区人员管理及预警、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能源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期间能源的供应管理,负责煤炭矿山企业的防汛工作,统一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督促煤炭矿山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涉河涉水项目防洪影响评价、修编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做好煤矿防汛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洪涝灾害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防汛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全市防汛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旗区及社会防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定全市防汛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防汛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全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汛期加强对直接监管行业的防汛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汛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指导防洪排涝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形势研判工作;承担防汛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境内主要江河、重要湖泊、水工程的防御洪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利工程防守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和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其它防汛涉水专业技术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防汛工作,编制城市防洪规划;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城区排涝工作;负责城市防汛信息的预警预报。 

  市铁路民航中心:负责各铁路工程、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机场及设施的防汛安全;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航空运输保障。 

  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属供水工程、水源地和杭锦淖尔、蒲圪卜、昭君坟三个蓄滞洪区的防汛安全。 

  市水文勘测局:负责全市境内河流水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信息;负责汛情各所属水文站点人员及设施防汛安全。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防汛期间遇到险情,做好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鄂尔多斯电业局:负责变电站、电力传输线路及有关设施的防汛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排涝及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期间燃油供给。 

  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做好公共通讯设施防汛工作;协调应急通讯设施,确保汛期通讯畅通。 

  (二)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防汛职责 

  1.负责落实市本级防汛行政责任制,监督检查各旗区防汛行政责任制落实情况。 

  2.负责指导各旗区完善防汛及相关预案。 

  3.负责全市防汛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推广防汛抢险和减灾先进技术。 

  4.负责全市洪涝灾情统计,及时掌握全市汛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各旗区防汛动态,分析防汛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 

  5.负责检查防汛工作,监督整改存在的问题。 

  6.负责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特大防汛(防凌)经费,并提出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旗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工作,并设办事机构,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一)应急准备措施 

  1.监测气象、水文信息 

  (1)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农牧业气象、水文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形势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通知有关区域防汛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作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监测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旗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情和水情;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旗区指挥部负责人第一时间必须赶赴第一现场。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出现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遭受破坏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半小时内由所在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b.当水库、淤地坝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淤地坝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提早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 

  3.监测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旗区和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上报,同时核实实时灾情,及时上报。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将农牧、水利、交通的灾情核实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汛前召开防汛工作会议,通报气象、水情信息,宣传动员,部署防汛工作。 

  (2)组织准备。根据人员工作变化及时调整防汛组织机构,层层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要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重点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防凌预案、洪水预报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定预防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应急通信畅通。健全水利、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重点检查防汛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值班值守等落实情况。 

  (二)预警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 

  1.预警分级标准 

  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1)I级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预警。 

  a.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b.黄河干流险工险段出现严重险情并危及堤防安全。 

  c.大型及列入全国重点管理的中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的险情。 

  (2)Ⅱ级应急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预警。 

  a.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b.黄河一级支流堤防可能发生决口的险情。 

  c.一般中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的险情。 

  (3)Ⅲ级应急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预警。 

  a.多个旗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b.一个旗区发生较大洪水。 

  c.黄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d.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含治沟骨干坝工程)有可能发生垮坝险情。 

  (4)IV级应急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V级预警。 

  a.多个旗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b.黄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c.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2.启动程序 

  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针对本旗区发生的水情、雨情、灾情,按照应急预案响应条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也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提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申请。 

  I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审核、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直接决定。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直接决定。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直接决定。 

  IV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防汛工作的副局长审核,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直接决定。 

  3.响应措施 

  (1)I级响应措施。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情况严重时,依法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权力。 

  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及有关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研究应对措施;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完成指令任务。 

  c.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d.发生洪涝灾害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要深入一线,动员部署防汛工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2)Ⅱ级响应措施 

  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研究应对措施;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趋势,做好汛情预测预报、重点工程调度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c.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完成指令任务。 

  d.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工作。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e.遭受洪涝灾害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深入一线,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3)Ⅲ级响应措施 

  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在两小时内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趋势,做好汛情预测预报、重点工程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c.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汛情监视、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洪。 

  d.遭受洪涝地区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深入一线,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Ⅳ级响应措施 

  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和防汛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b.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c.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工作情况报本旗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信息发布 

  (1)防汛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旗区信息发布包括重点汛区、灾区、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发布。 

  四、处置程序与措施 

  (一)信息报告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做好黄河鄂尔多斯段和巴图湾水库的防洪调度;其它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旗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灾救灾等工作。 

  3.洪涝灾害发生后,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当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相关旗区可越级上报到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险情时,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 

  4.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当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流行疾病、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的传播链,防止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应急预案启动 

  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军警力量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情况紧急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市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出现黄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三)指挥与协调 

  1.出现洪涝灾害后,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相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四)信息发布 

  1.防汛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旗区信息发布包括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区域,其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五)应急响应终止 

  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取土后的土地,补种砍伐的林木。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旗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资金、物资、通信、治安保障 

  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特大防汛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旗区。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水毁工程修复补助。 

  2.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抗洪抢险需要,确定储备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2)物资调拨 

  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调用自治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3.通信保障 

  (1)各电信运营企业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配合已建成的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常规通信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电信运营企业,按照防汛工作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电信运营企业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治安保障 

  全市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二)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它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三)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临近时,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情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解决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部门、本单位力量全力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抗洪关键时刻,全市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洪减灾。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调配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安全负责调配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的车辆、船舶。 

  (五)医疗卫生和科技支撑保障 

  1.医疗卫生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2.科技支撑保障 

  (1)建设国家防汛指挥系统 

  a.改进水文监测手段和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我市境内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及时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b.建立和完善黄河重要河段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c.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黄河流域的地理和社会经济信息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d.建立黄河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e.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f.编制江河、水库、城市洪水风险图。 

  (2)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六、恢复与重建措施 

  (一)善后处理发生洪涝灾害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全市各级防汛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工作各方面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三)恢复与重建 

  1.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2.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前应尽快修复,恢复功能。 

  3.遭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七、宣传培训演练 

  (一)宣传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洪涝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对洪涝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应对能力。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部队参加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应符合国家和部队的有关程序及规定。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培训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培训辖区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 

  4.驻市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抗洪抢险培训由市人民政府或各旗区人民政府安排,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应急预案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至10年一遇的洪水。 

  4.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至20年一遇的洪水。 

  5.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至50年一遇的洪水。 

  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 

  8.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旗区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其授权流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 

  (三)沟通与协作 

  积极向兄弟盟市学习,进一步做好我市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抗洪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