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0〕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鄂府发〔20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有效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内财债〔2019〕963号)等相关规定,为全面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挥国有企业在实体经济和资本运营方面的引领作用,有效防控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现将市属国有企业税费缴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市属国有企业历年欠税金额较大、缴纳困难等实际情况,本着有效减轻市属国有企业税收负担、防范化解纳税风险的原则,从2020年5月1日起,凡在各旗区境内属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下称市直国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属市级收入,由属地税务机关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它税种以及非税收入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各级财政国库。
二、为保障市直国企重组和资产整合顺利实施,做大做强市直国企,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市本级将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加大市直国企资本金的注入力度,推动市直国企通过市场化方式合规转化政府隐性债务,确保其产生稳定现金流。
三、市、旗区两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维护相关预算级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