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882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0〕23号
  • 成文日期
  • 2020-03-19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通知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0-03-26
概述   鄂府发〔2020〕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地... 有效性 失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00:00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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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0〕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地方等重点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严格执行禁牧休牧、禁止开垦草原等生态管理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巩固生态保护建设成果,科学合理利用草原生态资源,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近年来,我市在落实禁牧休牧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近期,由于一些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和部门工作责任未压实,致使一些地方管护措施不得力、执法检查不严格,偷牧、超载放牧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全市生态建设成果。随着气温逐渐回暖,植被返青在即,禁牧休牧工作进入关键期,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站在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高度,充分认识禁牧休牧和禁止开垦草原工作对草原休养生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禁牧休牧和禁止开垦草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全力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生态建设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负责禁牧休牧和禁止开垦草原工作,将禁牧休牧和禁止开垦草原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禁牧休牧年度考核责任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统筹抓好宣传动员和督导检查工作,确保禁得住、管得好、不反弹。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合力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措施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保护草原生态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旗区有关禁牧休牧和禁止开垦草原、草原生态保护奖补等政策,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切实做到禁牧区零放牧、平衡区不超载。同时,要采取综合措施抓好牧草、饲料等储备供应工作,确保饲草料有效供给。

  四、不断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在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草原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落实禁牧休牧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完善禁牧、休牧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车辆、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常态化巡查禁牧区、休牧区的放牧情况。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狠抓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要规范执法行为,尽量采取说服教育方式,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要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及时通报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发挥案件查处的教育、警示作用。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和机制,及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偷牧、超载放牧以及执法不力、不公和渎职等行为。

  五、努力营造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入户宣讲等传统形式和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禁牧休牧制度、草原保护政策及意义,使广大农牧民充分了解制度政策内容,增强保护建设草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牧区域、时间,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地块设立醒目标志和标牌,提高全社会关心草原、爱护草原的意识,使草原生态文明的理念深入人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