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0〕22号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下称《条例》)相关规定,经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我市辖区内包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现公告如下。
包兰铁路线路在鄂尔多斯市区段为双线普通铁路,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包括自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范围,其中:城市市区普通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普通铁路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普通铁路为12米,其它地区普通铁路为15米。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根据《条例》第27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请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支持和配合。
以下为包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序号 |
包兰线铁路起止里程 |
自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的距离(米) |
备注 |
1 |
K300+029—K307+500 |
15 |
上下行 |
2 |
K307+500—K308+400 |
12 |
上下行 |
3 |
K308+400—K322+000 |
15 |
上下行 |
4 |
K322+000—K323+300 |
12 |
上下行 |
5 |
K323+300—K347+400 |
15 |
上下行 |
6 |
K347+400—K350+634 |
12 |
上下行 |
7 |
K350+634—K359+500 |
15 |
上下行 |
8 |
K359+500—K359+800 |
12 |
上下行 |
9 |
K359+800—K361+400 |
15 |
上下行 |
10 |
K361+400—K361+900 |
12 |
上下行 |
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它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它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建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