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杭锦旗兴达汽车运输...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880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0〕21号
  • 成文日期
  • 2020-03-17
  • 发文机关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公安、安全、司法  批复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0-03-24
概述   鄂府发〔2020〕21号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杭锦...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杭锦旗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1•29”客车侧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3-24 00: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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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0〕21号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杭锦旗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129”客车侧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鄂应急字〔2020〕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杭锦旗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兴达公司)客车驾驶员刘睿,雪天在运煤专线驾驶客车超速行驶,路面湿滑,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偏离行驶方向滑移驶出道路东侧路基翻车。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兴达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驾驶员存在失控漏管现象。 

  2.车辆动态监控未发挥应有作用。内蒙古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下称中寰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未将兴达公司客运车辆按车辆行驶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致使兴达公司客运车辆和驾驶员不受监控及管理,超速行驶。 

  3.路面上突然出现野鸡,导致驾驶员紧急处置。 

  4.乘车人员未系安全带,导致人员伤亡加重。 

  5.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杭锦旗分局对兴达公司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监管工作不到位。 

  6.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锦旗大队对路面客运车辆超速管控不到位。 

  7.杭锦旗交通运输局属地客运车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兴达公司“11·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兴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驾驶员存在失控漏管现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2.中寰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未按车辆行驶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致使兴达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不受监控和管理,超速行驶。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刘睿,兴达公司客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要求乘车人系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郭少江,兴达公司安全员(GPS浏览员)。作为公司安全员(GPS浏览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驾驶员刘睿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兴达公司对其调整岗位。 

  3.张军,兴达公司安技科科长。作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刘睿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4.王维平,兴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发现和纠正司机违反安全驾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杨金弘,兴达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驾驶员存在失控漏管现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6300元。 

  6.康建华,兴达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驾驶员存在失控漏管现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26000元。 

  7.赵晓森,内蒙古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寰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总经理。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未按车辆行驶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致使兴达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不受监控及管理,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20800元。 

  8.陈岗,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杭锦旗分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孟令岗,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杭锦旗分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其它单位的处理 

  1.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依法监督执行。 

  2.兴达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并将落实情况报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落实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并将落实情况报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杭锦旗分局对兴达公司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监管工作不到位,向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作深刻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报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锦旗大队对路面客运车辆超速管控不力,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其通报批评,并将落实情况报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杭锦旗交通运输局属地客运车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向杭锦旗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报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兴达公司要认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对经营车辆的管理,狠抓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创新安全教育培训手段,注重面对面教育和现代网络远程教育的有机结合,力争通过多种教育培训模式,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消除各类驾驶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寰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对所属车辆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提示限制,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并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实时监控和管理车辆及驾驶员。 

  (三)鄂尔多斯市汽车运输集团要加强对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管理,严格管理标准,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扎实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杭锦旗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杭锦旗分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辖区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经营资质。同时,要依法依规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锦旗大队要加强雨雪等恶劣天气期间的勤务安排,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依规开展道路交通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超速、疲劳驾驶、超员、随意变更车道等比较突出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注重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履职尽责,严格规范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果。要主动与监控平台互通互联,建立相关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技术水平。 

  (六)杭锦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雨雪等恶劣天气的预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提醒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做好冬季安全行车工作。 

  (七)杭锦旗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要严格遵照“三管三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层层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方面、每个岗位、每个环节。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管检查力度,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不安全因素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