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自治区和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我市艾滋病疫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7号)要求,结合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艾滋病防治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民生工程。十二五期间,各旗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逐步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稳步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认真执行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遏制了艾滋病在我市的蔓延,艾滋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病死率保持较低水平,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二是卫生部门单打独斗,尚未完全发挥部门协作机制作用;三是公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还不够高,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还不够深入;四是全市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还不够健全,满足不了当前防控工作的要求;五是艾滋病经采供血和母婴传播基本控制后,性(主要是男男同性)成为传播主要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防控难度更大。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有效遏制我市艾滋病疫情,力争到2020年全市艾滋病疫情得到较好控制。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有效阻断艾滋病传播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开展多形式、广覆盖的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特别是加强青年学生、农民工、流动人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老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等重点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实现重点场所、农村牧区、疫情严重地区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全覆盖,不断提高公众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切实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针对重点人群积极宣传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中的作用。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力度。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性广告。农牧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和农贸集市等机会,用农牧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在农村牧区开展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在内的生活技能教育列入普通中学教学计划,并保证课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在新生入学体检时,要向每位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充分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加大艾滋病监测检测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监测和检测网络,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推广适宜技术,扩大检测服务范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妇幼保健和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加大对流动人口、暗娼、男男性接触者、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力度,并定期筛查其配偶艾滋病抗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性病诊疗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为有高危行为的人提供快捷方便的艾滋病检测服务。各地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三)深入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切实减少艾滋病传播机率。公安部门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民政、教育、农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工商等部门要与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广泛开展宣教干预措施“进家庭、进课堂、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公共场所”等活动,加强对宾馆、网吧、歌厅、洗浴等重点场所相关人员和失足妇女等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定期培训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在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在高等院校、大型建筑工地、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安装安全套销售设施,增加安全套可及性。卫生计生、公安、食药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群的干预覆盖面和频次,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与管理,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做好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各项工作。
(四)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各妇幼保健机构要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规范的母婴传播阻断干预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艾滋病抗体筛查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积极推动建立艾滋病检测、治疗和救助一站式服务模式,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艾滋病防治中的作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其他疾病。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单位要为参加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建立个人档案,做好定期随访和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六)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不断加强采供血管理,切实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杜绝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普及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部门要将无偿献血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计划,提高青年学生的无偿献血意识。科技部门要把科学献血知识纳入科普工作,普及“科学献血无损健康”知识。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在城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加强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建立一支稳固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同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
三、加强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负担。人社、财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减轻艾滋病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及时发放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工商、税务、农牧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结合实际,鼓励、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自救活动。红十字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关怀救助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各旗区各部门要密切结合扶贫等工作,提高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持续性。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同时,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区对辖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疫情严重地区要实行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为政府工作重点,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加大考核权重,严格考核问责。要不断完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和疫情通报制度,强化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部门防治责任。
(二)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要培养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检测、治疗和定点医院及救助网络的建设,全面提高艾滋病预防控制和综合诊疗、救助能力。强化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人社、卫生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政策待遇,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补助,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区要统筹艾滋病防治资源,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各类防治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艾滋病防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管理,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加大督导力度,建立政府综合督导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