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
(2017—2020年)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104号)将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列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为推动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标准、条件及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意义
(一)概念及内涵
鄂尔多斯,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鄂尔多斯文化,是以蒙古族文化为主体,融合吸收多民族多元文化成果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独特地域和民族特征的文化。在这块古老的土地上,自古以来多民族繁衍生息,创造了举世闻名的灿烂文化,有以“河套人”(鄂尔多斯人)发祥地为代表的旧石器时代文化、以鄂尔多斯青铜器为代表的北方游牧民族文化、以成吉思汗文化为代表的鄂尔多斯蒙古族文化、以农耕文化为代表的汉民族文化和以漫瀚调为代表的蒙汉民族和谐文化。鄂尔多斯更是完整地传承了独具特色的蒙古族原始宫廷文化、祭祀文化和民俗礼仪文化,是蒙古族传统文化富集地。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蒙古族文化为主体、多元文化为延伸、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内涵的文化生态保护区。
(二)发展现状
“十一五”以来,为更好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06〕5号)、《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办法》《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和命名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同时,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市、旗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形成,保护单位和职责明确,乌审旗还单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全市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29座,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协会、学会20多家,形成了政府与社会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格局。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二五”期间累计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1410万元,组织全市文化工作者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申报、保护、传承和研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3年10月,我市被国家文化部、财政部列为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截至2016年底,全市已有6个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75个项目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35个项目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4人被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7人被命名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33人被命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创建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个,自治区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8个,市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2个。
(三)建设意义
鄂尔多斯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在世界各种文明中独树一帜。而鄂尔多斯又是蒙古族传统文化富集地,成吉思汗文化具有世界影响,保留着内涵的神秘性、内容的多样性、形式的独特性和传承的唯一性特点。此外,明末清初以来,众多晋、陕汉民陆续通过“走西口”移居鄂尔多斯地区,使得农耕文化和草原文化在鄂尔多斯地区充分交流融合。在蒙汉同居、和睦相处、半农半牧的生产生活中,产生了独特的民歌歌种-漫瀚调,是蒙、汉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交流融合的结晶,民族团结的标志和纽带。为此,建设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可以有效推动以漫瀚调为代表的多元和谐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而且对于保护传承鄂尔多斯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文化和增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需要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也需要丰富健康的文化生活。鄂尔多斯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分散于全市各地,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如遇到外来文化的冲击,非常容易被冲垮。建设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利于整合鄂尔多斯分散的传统文化资源,形成新的文化合力,为整体保护奠定基础。同时,建设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可将鄂尔多斯文化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综合优势,丰富文化供给,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文化内涵,促进鄂尔多斯传统文化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精神文化需求。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基本思路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弘扬中华文化为基点、保护鄂尔多斯民族文化为重点、发展鄂尔多斯地域多元文化为延伸,用科学的态度、保护的意识、发展的理念,建设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文化生态保护体制和运营机制,加快鄂尔多斯文化转型发展,探索新形势下文化生态保护模式,把鄂尔多斯建设成为文化氛围浓郁、文化特色鲜明、文化传承优良、文化设施先进的文化生态保护区。
(二)保护方针
建设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保护原则
建立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推进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保护对象
以保护鄂尔多斯优秀传统文化为重点,将全市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旗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户,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列入保护范围。在具有显著特色和价值的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积淀的特定区域内,保留、保存自然环境,保留农牧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保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珍稀动植物等天然原材料,使扎根于这一环境的传统文化保留其固有的特色。
(五)建设目标
将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鄂尔多斯文化建设重点工作中,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具有地区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力争“十三五”期间建成国家级“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传承户五级文化生态保护体系,实现旗区都有市级以上文化艺术之乡或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乡乡(苏木镇)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村村(嘎查)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户的目标;市、旗区开展传统文化展示、展演、竞赛专项活动,基层文化站、文化中心和传承户开展“乡村文化节(那达慕)”“文化日”等民间文化活动,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民俗民间文化网络。到2020年,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三、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内容
大力推进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形成一个中心、五个保护区、六个蒙医药基地、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若干文化艺术之乡、二十个民俗文化旅游园区、百个传习基地、千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户)、千支民间文化组织的格局。同时加强民俗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活动。
(一)建立一个中心
以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康巴什区为核心,建立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指导中心,内容包括建立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领导机构和研究指导机构,建设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举办鄂尔多斯民族民间艺术、技艺、传统习俗、传统体育竞技等的展演、展示、比赛等民间文化活动,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班、学术交流活动,引导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二)建设五个特色文化生态保护区
立足我市不同地区特色文化遗产资源,建设五个各具特色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基地),为特色传统文化保护提供大面积整体性生存环境。各特殊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三)打造六个蒙医药传承基地
在鄂尔多斯蒙医研究院和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蒙医研究所,分别建立以传统疗法为主要内容的鄂尔多斯传统蒙医蒙药文化研究传承基地,有效保护和传承鄂尔多斯传统蒙医蒙药文化。各传统蒙医蒙药文化研究传承基地具备传统医药人才、设备、药品、行医条件,并开展传承活动,使之成为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
各旗区坚持政府主导,与民营企业联合运营,与文化旅游、文化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结合实际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实现市、旗区均建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的目标。鼓励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的建设与发展,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建有特色展示馆。通过展示馆传承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并合理利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旅游有机结合,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五)建设若干文化艺术之乡
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和命名办法》(鄂府发〔2011〕67号),每个旗区以传统文化资源为基础,在重点地域、重点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建立健全各类文化艺术之乡,全市达到20个以上,使文化艺术之乡遍布鄂尔多斯各地,成为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基础内容。
(六)建设二十个民俗文化旅游园区
以鄂尔多斯传统文化资源为依托,以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和保护文物为前提,采取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发展模式,开发利用鄂尔多斯独特的传统文化资源,打造一批民俗文化旅游园区,充分体现传统文化的有益价值。每个旗区要在现有基础上建设完善2个以上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园区,使全市民俗文化旅游园区达到20个以上,成为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挖掘鄂尔多斯远古文化、草原游牧文化、成吉思汗文化、宗教文化、西口文化、生态文化等独特的文化资源,发挥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综合服务功能,带动民族民间工艺品、纪念品的研发,形成具有浓郁乡土民族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链,丰富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涵,营造多形式、多体制文化生态保护环境,有效保护鄂尔多斯文化遗产。
(七)建设百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
传习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阵地,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建设时,要以各级文化馆(群艺馆)、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为依托,每个保护项目至少建1个传习所。传习所要向传承人和学员提供必要的传习道具、设备,让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定期到传习所开展传习工作,并结合每年的节庆活动和校园乡土教育,组织本地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
(八)培育千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所在,是建设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一项重要任务。有计划地培育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使每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代表性传承人,其中每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2名(含)以上,实现村村(嘎查)都有传承人或传承户的目标。积极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千名,形成强有力的传承人队伍,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奠定基础。
(九)扶持千支民间文化组织
民间文化组织是开展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基层组织。扶持全市农牧民和城镇居民根据所在地文化生态保护需要,自发组织成立文化独贵龙、民间文化协会、民间文艺团队等各类民间文化组织1000个以上,成为全市文化生态保护网络体系的重要延伸。同时,充分发挥各类民间文化组织在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其在城乡开展活动,营造鄂尔多斯传统文化的生态环境,使传统文化在活动中得到传承。
(十)加强民俗文化活动场所建设
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全市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少年宫、校园活动阵地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为民俗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被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项目所在地均要建立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展示、传承场所。城镇要充分利用各类文化广场,建立民俗文化活动场所,为市民和进城农牧民提供民俗文化活动空间。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嘎查村文化室原则上要建有开展民俗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为广大群众参与民俗文化活动和保护传承文化遗产提供便利条件。全市民俗文化活动场所达到900个以上。
(十一)开展丰富的民俗文化活动
充分发挥鄂尔多斯民俗文化优势,依托文化遗产日、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和传统节庆、民间习俗,广泛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民俗民间文化活动和“乡村文化节(那达慕)”,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同时,保护、传承传统民俗民间文化,营造浓郁的社会文化氛围。各旗区要积极打造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民俗文化品牌和节庆文化品牌,展现鄂尔多斯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鼓励和扶持农牧民群众开展家庭那达慕、珠拉格(马奶节)等各种民俗文化活动,将民俗文化活动延伸到农牧民家庭,覆盖全市农村牧区,为建设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注入更多的内涵。全市每年开展各类民俗文化活动1000次以上。
五、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保障措施
建立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和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制度建设,落实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顺利进行。
(一)组织保障
将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市、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市、旗区两级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增加文化生态保护职能;机构需要单设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设立,隶属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制定《鄂尔多斯市文化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等事关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办法》《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和命名办法》等,规范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资金保障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在规划期内,市、旗区两级要根据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规划任务的实施;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筹集资金,用于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加强文化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提高效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和文化生态环境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保护、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学术交流以及传习场所、数据库、信息系统建设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户的培训补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濒危项目的抢救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的建立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它重要事项。
(四)人才保障
市、旗区两级要配齐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机构人员,培养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文化志愿者队伍,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形成一支强有力的文化生态保护工作队伍。同时,建立人才培养、引进、培训、管理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人力保障。组建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专题研究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以及鄂尔多斯文化遗产项目、制度设计等,为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五)宣传教育
加强对全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形成社会公众主动参与保护的文化自觉。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挖掘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开办特色学校、研发乡土教材、开展进校园活动等方式,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文化站)、博物馆、文艺团队等文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利用各自活动阵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宣传、展示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附件:1.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
2.五个特色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名单
3.全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名单
4.全市品牌民俗文化活动名录
鄂府发76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