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5-06347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5〕136号
  • 成文日期
  • 2015-12-31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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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下称“三统一”制度),是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盟市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法发〔2015〕128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市人民政府及本级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本级部门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方式

(一)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批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法制机构统一编号。

(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按主办部门编号。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标注于公文右上角第一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erds00-20XX-XXXX,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erds01-2016-0001。其中“erds00”“erds01”分别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和本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代号;“20XX”是制定文件的年份;“XXXX”代表登记流水号,不足四位的数字前面加编虚位补齐四位。

三、统一发布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和主办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本级政府部门提供标准化的检索入口,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衔接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厅)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工作机制建设,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大力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政府办公部门和法制机构文件管理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注重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的工作衔接。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发文字号和公文版式的规定。

(三)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通知对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并于2016年3月1日前实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