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急救援体系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应急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我市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较大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及各特种设备企业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值班电话:0477-8322465、0477-8344667;传真:0477-8348570)。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决定,统一领导开展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二)组织编撰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相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x位会议,研究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处置措施,及时向公众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三)组建市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督导各旗区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为各旗区人民政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四)决定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指挥协调。
(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针对事故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市内各类资源,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军队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济。
(六)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和奖惩建议。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预案修编、事故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宣传等工作,保持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沟通联络及其它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各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和分析处理工作。
(二)负责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三)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四)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技术装备和专业救援队伍等信息库。
(五)组织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救援信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意见,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应急事故的对外口径,并负责向各级各有关部门通报。
市监察局: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不顾及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和救济资金的预算;负责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和灾害救济资金的拨付并监督检查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此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参与相关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
市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要求,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特种设备救援专家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事故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1.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事故最新进展情况,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4.负责成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检验检测,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复。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公安、质监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可下设3个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1)人员抢救小组:由市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抢救工作。
(2)消防消毒小组:由市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等工作。
(3)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它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救护伤员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及在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的运输通畅。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6.通讯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在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7.联络协调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8.技术专家组:由质监、安监部门召集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9.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维稳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危险源监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要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应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同时对以下特种设备齑笪O赵词凳┲氐惆踩嗫亍/P>
(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二)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三)重要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全市经济运行安全的特种设备;
(五)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级质监部门应分级建立特种设备危险源数据库,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实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预警行动
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
(一)化工企业发生爆炸、停电、火灾事故时;
(二)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发生火灾事故时;
(三)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
(四)发生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时;
(五)发生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时。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及处置,应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公安110、质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旗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0477-8322465、0477-8344667、13847373200、15849744525。旗区质监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
(二)接到事故报告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各级质监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三)事故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或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实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不断续报有关情况。
(四)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公安110、质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逐级上报。
(五)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类物证。
事故发生地的质监部门应配合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启动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当地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视事故成灾情况启动本预案,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调集人员、物资等。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Ⅲ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应急救援。同时,应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各级相关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或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各级相关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工作。
因特种设备爆炸或泄漏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同时立即启动《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涉及警戒保卫、医疗保障、环境监测惫ぷ鳎骋环邮杏惫ぷ髁斓夹∽榈陌才拧P栊鞯闹饕谌荩/P>
(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二)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制定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三)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四)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现场救援时,应开展如下工作。
尽快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制定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及事故类别,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迅速对事故发生现场周围的其它特种设备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发生次生事故。
封锁事故现场。要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安全通道,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做好事故调查准备。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已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继续发生危害和污染环境。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相关新闻信息。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现场指挥部和事故调查组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
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到控制及消除;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应急抢险救援时,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确无支付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相应的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由经质监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进行解体报废处理。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应及时对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一)各级特种设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二)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立完善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反馈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和救援装备,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给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救援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我市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研究工作,参与起草或修订我市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奖励相关工作人员等,并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能力承担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和外部的抢险救援电话。
(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其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快速抢险堵漏、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综合能力。
(三)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应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内容的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三年或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或参与其它城市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本预案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抄送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事故: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或相关人员的不安全操作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操作行为及管理缺陷。
移动式特种设备: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起重机械等流动性特种设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过轨起重机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主要是指承压元件爆裂导致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等导致特种设备压力瞬时降为大气压力的情形。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指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维修或改造无法恢复使用的情形。
电梯滞留时间从接到求援信息开始计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从设备发生故障停止运行开始计时,至首名被困者安全脱困为止。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成人员与联络方式
3.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