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3—2017年度)》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13——2017年度)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改善空气质量为切入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落脚点,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协调联动,确保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左右。
区域目标:中心城区(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和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建成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85%以上;部分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深化点源污染治理
1.控制一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强煤电等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环境容量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规模。中心城区、及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旗府所在地燃煤企业、城市生活和采暖用煤要使用优质煤炭,杜绝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炭流入。各旗区要自行划定劣质煤禁燃、禁售区域,鼓励城乡结合部使用精煤和洁净煤,提高优质煤炭的使用比例。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煤炭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2.改造一批。到2014年底,所有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项目拆除烟气旁路;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底,完成1371.25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改造、1195.9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2.14万吨/日水泥熟料产能脱硝改造;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或产能规模分别不低于210万千瓦、20万吨和150万吨。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3.淘汰一批。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全面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旗府所在地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确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同时,中心城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旗府所在地和有特殊要求的敏感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4.处罚一批。所有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禁止企业使用高硫煤。暂未拆除烟气旁路的火电企业,不得擅自开启旁路运行和停运脱硫设施。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备停运或不能正常运行须履行报告制度,此外脱硫设施停运时发电主体设备(燃煤锅炉)要同步停运。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高限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要进行地面硬化,临时土路要采取必要的硬化、洒水措施,施工完毕后全部复绿。施工现场料堆、渣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借助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管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及运输路线,同时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将其纳入在线监控范畴。制定《鄂尔多斯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期内扬尘污染防治任务书,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企业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环境环保局、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2.严厉整治露天煤矿等矿山扬尘。所有露天采矿、灭火工程、采石企业在作业区域和储存区域内必须配备洒水设施、防风抑尘设施和封闭储存仓,提高洒水频次。极端天气时禁止作业。达到标高的排土和排矸场必须及时覆土绿化。进出场矿道路必须硬化,运输车辆必须封闭,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强化矿山开采、贮存、装卸和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须修复和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达90%以上。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环境环保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3.严格治理餐饮油烟污染。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家用净化型抽油烟机。到2017年底,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旗府所在地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翻耕对土壤的扰动,防治土壤侵蚀和起尘。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采取粉碎后就地还田、收集制备生物质燃料、饲料等资源化利用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加强肥料施用的技术指导,鼓励采用长效缓释氮肥和有机肥,有效减少氨挥发。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推广先进养殖和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氨排放。
牵头单位:市农牧业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5.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逐年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到2017年底,中心城区主要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6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三)深化移动污染源治理
1.供应高品质燃油。到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2017年底,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油、柴油。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地产油品。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2.逐步淘汰黄标车。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不予办理机动车入户登记和审验。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进程,2014年上半年划定中心城区黄标车禁行区,各旗区要因地制宜划定禁行区域;积极开展机动车停放地检查和道路抽查,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类黄标车6189辆;到2017年底,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3616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3.加强尾气检测。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标志发放率。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对尾气排放不达标准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到2015年底,环保标志发放率达60%以上;到2017年底,环保标志发放率达8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4.推行绿色出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路,推广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分担率达15%以上,其中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80%以上;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旗府所在地公交分担率达5%以上,节能环保车辆达50%以上。在东胜区增设自行车租赁点,将自行车租赁推广到康巴什新区、伊金霍洛旗阿腾热席勒镇,并逐步推广到全市各旗区。加快东康新线、东康西线的建设施工进度,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规划建设东胜区至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机场铁路。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鄂尔多斯铁路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工程
1.拒绝一批。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污染源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2.关闭一批。严格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到2014年底,淘汰电石产能31.5万吨;到2017年底,按照新的产业政策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3.搬迁一批。积极推进中心城区环保设施不健全、烟气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改造和搬迁工作,对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加大治理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五)推进能源高效利用工程
1.加强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加大燃气管网建设力度,加快燃煤锅炉煤改气步伐。到2015年底,城市用气普及率达85%以上;到2017年底,风电装机容量达55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8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达4.8万千瓦。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2.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出台《鄂尔多斯市煤炭市场管理办法》。加快现有煤矿建设进度,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到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70%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3.推进集中供热及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积极推进集中供热进程,加快城区配套供热管网建设进度,扩大集中连片供热面积,提高集中供热比例。从2014年起,凡新建建筑都要采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供热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推广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快现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到2017年底,80%具有改造价值的现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六)推进生态增容、清洁空气工程
1.实施绿化造林。到2017年底,全市境内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基本实现高标准绿化,各旗区、园区、乡、村公路绿化率明显提高;所有园区、城区、镇区及周边基本实现标准化绿化;建成沿河综合防护林、特色景观林及实用护岸林,境内黄河沿岸、重点沟川孔兑基本实现绿化。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2.推进重点绿化工程。努力推进城市核心区百万亩防护林生态圈建设工程。加大城市建成区及东康快速沿线、阿布亥沟、红海子湿地等城市周边的绿化力度,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稳定在35%以上,建成国家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同时,在城市园林绿化中推广使用抗污染、能吸收有害气体的树种。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相关旗区人民政府
3.禁止露天焚烧。中心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市区及周边严禁露天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及油毡、塑料、皮革等易产生烟尘和恶臭味的物品。
牵头单位:市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14年底,中心城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境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七)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程
1.深化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各项环境监管信息,细化公开内容,严格公开时限,规范公开方式,统一公开平台。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2.完善空气质量发布系统。优化完善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发布具有权威性的我市空气主要污染物实时浓度和空气质量状况。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四、保障措施
(一)管理机制保障
1.明确目标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并与各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评估结果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各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严格督导检查。成立由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参与的督导组,每年考核各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年度防治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不能完成防治任务、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及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单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环境质量连续两年下降的旗区,依法依纪追究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依法查处。
(二)科技、监测、监察保障
1.科技保障。大力引进脱硫、脱硝、除尘、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及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与处理设备。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研究。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环保局
2.大气污染源解析。认真开展我市建成区PM2.5-(可入肺颗粒)源解析工作,组织成立大气环境治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境环保局
3.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完善覆盖东胜区和康巴什新区的5个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14年底,建成覆盖各旗区府所在地和重点工业园区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网络,实时监测相关数据。
牵头单位:市环境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4.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到2014年底,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立市、旗区(园区)两级监控平台,所有涉气重点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并实现联网上传数据。
牵头单位:市环境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旗区人民政府、重点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5.机动车尾气检测能力建设。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完成我市机动车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等能力建设。全市所有尾气检测站实现联网上传数据;到2015年底,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境环保局
6.执法监察保障。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排查火电、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矿山开采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的企业。强化火电、钢铁等重点企业监管,对污染源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燃煤企业的煤质检测。进一步完善12369环保热线制度,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牵头单位:市环境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煤炭局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
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各级各部门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形成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到2014年底,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水务局、教育局、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监察局、广播电影电视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政策资金保障
1.建立严格的节能环保约束机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2.出台《鄂尔多斯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更加具体的城市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城市裸地绿化、硬化等抑制城市扬尘的措施,切实维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
3.出台《鄂尔多斯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通过建立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合检查制度,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域等管理措施,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加大对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处罚力度,切实加强道路机动车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市环境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4.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绿色建筑”,以及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油气治理等给予补贴;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进行“以奖代补”;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环保局、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五)宣传教育保障
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内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宣传、正面引导、负面曝光,努力营造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舆论氛围,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环境环保局、广播电影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