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抗旱应急预案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4-18067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4〕29号
  • 成文日期
  • 2014-04-21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抗旱应急预案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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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共同对《鄂尔多斯市抗旱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

鄂尔多斯市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干旱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对城乡人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旱灾损失及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抗旱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旱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重于抗、抗重于救”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3.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

    4.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5.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6.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调、属地组织、就地抗旱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的同时,负责做好全市抗旱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其办事机构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1.市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为市长。副总指挥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鄂尔多斯军分区主要领导、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队长、预备役90团团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武警鄂尔多斯森林中队中队长。成员单位为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预备役90团、武警鄂尔多斯森林中队、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土保持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市地方铁路办公室、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水文局、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和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抗旱方面)

    (1)拟制全市抗旱的政策、制度,组织制定、修订全市抗旱应急预案。

  (2)负责全市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及灾后处置。

  (3)负责抗旱物资、设备的调控,组织制定跨旗区调水方案等。

  (4)承担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抗旱应急任务。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抗旱方面)

  鄂尔多斯市军分区:负责组织和协调部队(含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旱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部队担负临时应急水源的抢修、抢建及运水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抗旱工程、水源建设及所需项目的立项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抓好抗旱救灾工作-协调抗旱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协调通信、网络等营运商保证抗旱信息传递。

  市公安局:负责抗旱救灾的社会治安管控、交通指挥和重要设施、关键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稳定和交通畅通。

  市民政局:及时收集、统计、评估干旱灾情,负责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抗旱救灾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水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干旱期应急找水打井等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城镇抗旱问题;负责指导园林系统的抗旱工作;在城镇建设中严格执行抗旱相关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确保交通运输畅通,负责协调车辆,优先运送抗旱人员、物资、设备。

  市农牧业局:负责制定抗御干旱的农牧业生产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农作物、畜牧、家禽养殖等受旱情况统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协调抗旱水量计划调度工作;负责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及蓄水保水;负责抗旱日常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报、水情、雨情、旱情等实测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林业系统的抗旱工作;负责林业受旱情况的统计,组织开展全市林区防火灭火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抗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抗旱安全监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准确及时地提供重要天气预报和气象干旱监测信息;负责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确保通讯畅通,优先保障抗旱救灾的通信传输。

  此外,旱情发生后市环境保护局要做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控制企业排污量;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负责保障旱区抗旱提水的电力供应。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抗旱方面)

  负责全市旱情监测和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收集和整理旱情和灾情信息,供指挥部决策;负责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负责抗旱经费分配和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抗旱行动,协调和组织、实施跨旗区调水等。

    (二)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旗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供水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业抗旱部门或组织,负责本流域、本供区内的抗旱减灾工作。

  (四)抗旱工作责任制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抗旱救灾工作职责为:落实抗旱救灾队伍和物资;组织抗旱救灾安全大检查,并限期整改存在隐患;落实抗旱预案和救灾方案,分析和掌握各种等级旱情可能造成的灾害状况;增强全民抗旱意识,服从抗旱统一调动和指挥,积极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尽力减少旱灾损失。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旱情预防和预警信息

    1.旱情预防和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气象、农牧业、水务、水文等部门要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江河来水和工程蓄水、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城市缺水(即城市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3%—5%)情况持续10天,要及时向有关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干旱期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相关雨情、水情监测点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旱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处理相关信息,预测预报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做好抗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和旱情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3)工程准备。加强水源工程建设,整治建设水毁工程、病险水库、渠道工程等,保障工程正常供水。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合理配置。

  (6)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2.旱情预警

  (1)农业干旱。根据干旱出现的季节划分为5种干旱:春旱、夏旱、伏旱、秋旱和冬旱。农业干旱划分为4级: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和特大干旱(Ⅰ级)。

  (2)城镇干旱。城镇干旱划分为三级: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和严重干旱(Ⅱ级)。

  (3)干旱等级评估

  局部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旗区境内耕地面积的35%以下。

  旗区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旗区境内耕地面积的35%以上,即为该旗区旱。

  全市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旗区个数占全市旗区数的20%以上。

  全市旱等级:某一等级干旱受旱旗区个数占全市旗区数的20%以上,即为全市达到该等级干旱。

    3.预警支持系统

  (1)干旱风险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农业和城市干旱风险图,并以城市干旱风险图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抗旱预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各级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3)预警级别。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掌握水、雨情变化和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城乡供水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判断干旱发生等级,及时向旱区发出干旱预警信号。干旱预警分为4级,即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对应干旱等级中的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

  四、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抗旱;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抗旱工作目标。

  (二)Ⅰ级响应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镇干旱等级为特大干旱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启动Ι级应急响应。

    1.工作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或专家到会指导,邀请水务、气象、水文、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视情况每5日组织一次会商,必要时,随时举行会商。内容是通报当前全市旱情和各旗区抗旱工作情况,评估旱灾损失,提出会商意见,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工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出全面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应急调水,并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督促、指导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市广播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3.方案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采取水系联网、多源互补的方式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必要时限制或关停部分高耗水服务行业、一般企业用水;紧急动用后备水源,使有限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1)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应根据水量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单位)保证供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4)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饮水需要。

    4.宣传动员。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旱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通报,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公众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部门联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6.协调指导。特大旱灾发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水源、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指导;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旱灾程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

  相关旗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照《抗旱预案》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统一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水情、工情、墒情、农情、水质和供水等信息,做好有关抗旱工作。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Ⅱ级响应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严重干旱时发布Ⅱ级干旱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工作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水利、气象、水文、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视情况每10日组织一次会商,必要时随时举行会商,主要通报当前全市旱情和各旗区抗旱工作情况,分析下步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工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出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和应急调水调度,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不定期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信息。

   3.方案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

    (1)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根据水量供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发动群众,积极组织灌溉。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必要时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满足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单位)用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4)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饮水需要。

    4.宣传动员。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旱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抗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通报。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公众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部门联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旱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6.协调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水源、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指导;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旱灾程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旱灾发展变化情况;请示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

  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统一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水情、工情、墒情、农情、水质和供水等信息,做好有关抗旱工作。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Ⅲ级响应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中度干旱时应发布Ⅲ级干旱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1.工作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水利、气象、水文、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根据情况确定时间组织会商,主要通报当前旱情和各旗区抗旱工作情况,分析下步旱情发展形势,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工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出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并根据情况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3.方案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应对旱灾,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

  (1)大中型灌区:根据水量,确保将覆盖范围内的农田普灌一次。

  (2)引黄灌区:加大引黄力度,尽可能多引黄河水,并适当进行补源。

  (3)井灌区:充分发动群众抗旱,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抗旱服务队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

  (4)推广应用抗旱化学试剂,提高植物的抗旱能力。

     4.宣传动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5.部门联动。Ⅲ级响应启动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抗旱相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6.协调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调水源,督促受灾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领导,组织广大群众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相关旗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本旗区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信息。

  (五)Ⅳ级响应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时发布Ⅳ级干旱预警,启动Ⅳ级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相关旗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六)应急结束

    1.当干旱程度减轻,按相应干旱等级标准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按原程序进行变更发布。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进行其它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有关部门恢复该地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遭受特大干旱灾害地区兴建应急水源工程和抗旱设施的费用补助、主要抗旱工程修复和农业灌溉水费补助,以及其它规定的抗旱工程的修复和建设。

  (二)物资保障

  旗区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储备足够的抗旱救灾物资,并安排一定的储备管理费用;按照制定的抗旱物资储备及经费管理办法,对储备的抗旱物资按规定登记造册,并实行专库专人管理,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

  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征用和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源保障

  旗区及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特别是干旱缺水城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镇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饮水困难的地方,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当地水源状况控制农业灌溉,预留必要的饮用水源。

  (四)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旗区及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群众提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和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任务。

  (五)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六)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旱灾地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七)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八)社会动员保障

    1.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抗旱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旱灾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3. 在严重旱灾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投入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抗旱行政主要领导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九)技术保障

  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在总结水源供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抗旱、气象、环保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十)宣传及培训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工作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抗旱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六、后期处置

  发生旱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在遭受旱灾影响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并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灾后工程修复

  抗旱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内的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发生干旱时使用。

  (三)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抗旱部门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同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七、监督与管理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评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召集有关部门的抗旱专家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内的抗旱应急预案。

  (二)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抗旱减灾工作经验,同时积极向兄弟盟市学习,进一步做好我市旱灾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表彰或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因在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八、名词术语定义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轻度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轻度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15—25天,夏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10—20天,冬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15—30天;②夏季一个月内降雨较平均值少20%—40%(含40%),春秋二个月内降雨较平均值少30%—50%(含50%),冬季三个月内降水较平均值少25%—35%(含3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30%(含30%);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2万人以下(含);⑤10—20厘米深度的平均土壤相对湿度50%﹤R≤60%。

  中度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中度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26—45天,夏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21—30天,冬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31—50天;②夏季一个月内降雨较平均值少40%—60%(含60%),春秋二个月内降雨较平均值少50%—65%(含65%),冬季三个月内降水较平均值少35%—45%(含4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含50%);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2—5万人(含5万人);⑤10—20厘米深度的平均土壤相对湿度40%﹤R≤50%。

  严重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严重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46—70天,夏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31—45天,冬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51—80天;②夏季一个月内降雨较平均值少60%—80%(含80%),春秋二个月内降雨较平均值少65%—75%(含75%),冬季三个月内降水较平均值少45%—55%(含5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含80%);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10万人(含10万人);⑤10—20厘米深度的平均土壤相对湿度30%﹤R≤40%。

  特大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特大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降水日大于70天,夏季连续无降水日大于45天,冬季连续无降水日大于80天;②夏季一个月内降雨较平均值少80%以上,春秋二个月内降雨较平均值少75%以上,冬季三个月内降水较平均值少55%以上;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⑤10—20厘米深度的平均土壤相对湿度R≤30%。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旱情指标采用城市干旱缺水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城市缺水量(正常日供水量与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的差值)占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百分比。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缺水率≤20%,城市因旱出现比较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缺水率≤30%,城市因旱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缺水率超过30%,城市因旱出现特别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附件:1.鄂尔多斯市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2.鄂尔多斯市抗旱专家组成员名单

  3.鄂尔多斯市抗旱服务组织及储备物资明细表

  4.鄂尔多斯市抗旱应急预案流程图

  鄂尔多斯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及时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巩固扩大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加快建设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及《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三)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形成专群结合、联防联治的整体合力,将危险性有害生物控制在萌芽状态,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传播蔓延。

  2.坚持属地管理、快速响应、协调配合的原则。以旗区人民政府为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切实增强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早发现、早诊断、早防治、早处置。

  3.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检疫、依法防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检疫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各项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境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达到应急响应后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工作需要,成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总指挥为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为鄂尔多斯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成员单位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牧业局、市水务局、市水土保持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地方铁路办公室、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武警鄂尔多斯森林中队、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兼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治沙造林科、森林公安局、森林资源林政资源站、林木种苗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等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部署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统筹协调上下级指挥机构。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汇总灾害信息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和物资储备资金,及时筹措、拨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救灾资金;加强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维持社会稳定。

  市农牧业局、水务局、水土保持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管辖范围内营造的水源林、水保林、农田防护林、经济林及苗圃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所属建设工程单位使用的木材及电缆盘等木制品,确保不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负责城镇绿化时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铁路办公室、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邮政管理局:负责执行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植物检疫证书》,协助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在预案启动时,确保应急救灾物资按时运达。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气象信息。

  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支队、武警鄂尔多斯森林中队:做好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保障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通畅,在通讯不畅区域增加移动通讯基站,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技术鉴定、诊断灾情、危险评估、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工作;定期向指挥部通报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提出监测、检疫和除治等方面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提出应急办理意见和处理建议,根据灾情提请启动应急预案,并督促有关旗区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申请及使用建议。

  3.专家组职责

  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防体系

  根据全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国有生态公益林区,国家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区,城市重点园林景观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生态区位重要的荒漠林、灌木林,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以及省界地区列为重点预防区;其它地区为一般预防区。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强化应急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自治区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及护林员的作用,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二)监测机构

  各旗区和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发布预警通告,切实有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御工作。每年普查所属范围内的重点林业有害生物,发现病死树和其它异常现象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对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时送市林业主管部门鉴定,市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报上级林业有害生物鉴定中心鉴定。

  (三)检疫管理

  各旗区和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检疫辖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检查检疫手续,严防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种苗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严禁从国家级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和地方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调入林木种苗及其制品;加强新造林地跟踪检疫检查,防止新有害生物种群入侵。

  (四)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五)预警措施

  向毗邻盟市发布警示通报,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林业有害生物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测和防控,并向社会发布警示通告,提醒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农牧民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不利影响。

  四、应急响应

  (一)灾害的确认、分级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交叉感染人畜的;国外新传入我市且国内无分布的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负ι镌谖沂行路⑸模皇心谝延蟹植嫉墓壹逗妥灾吻钩淞忠导煲咝杂泻ι镌谥氐阍し狼⑸乱咔榈模慌挤⑿粤忠涤泻ι锪稍置婊万亩以上,常发性本地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划分为三个等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交叉感染人畜的。

  (2)国外新传入我市且国内无分布的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

  (3)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两个(含)以上旗区级行政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5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以上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国家级和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新发生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两个(含)以上旗区级行政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20—50万亩之间,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以上的。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两个(含)以上旗区级行政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5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以上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三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市内已有分布的国家级和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两个(含)以上苏木乡镇级行政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5—20万亩之间,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以上的。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两个(含)以上苏木乡镇级行政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20—50万亩之间,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以上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二)分级响应

  1.一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接到旗区灾情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指挥部确认并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救灾工作,尽快控制灾情;及时向自治区林业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需要由自治区认定、响应的生物灾害,由自治区林业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二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市指挥部办甘医拥皆智楸ǜ婧螅杆倥稍备跋殖×私庠智椤⒎治鲈智榉⒄骨魇啤⑻岢銎舳痹ぐ附ㄒ椋ㄊ兄富硬咳啡虾螅橹凳┚仍止ぷ鳎⒓笆毕蜃灾吻忠堤褪腥嗣裾ǜ嬖智椤/P>

  3.三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旗区林业局要密切监控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一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旗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确认后,旗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防治,迅速控制灾情,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除治情况。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针对灾害种类制定防治技术方案,组织调配各成员单位开展紧急防控。根据食叶类、蛀干类及鼠兔害危害及防治方法不同,可参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防治技术方案(详见附件)进行灾害应急除治。

  (三)灾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1.灾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及隐患,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需要向上级报告(上报格式详见附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及初步判定、拟采取措施、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市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有害生物并需要向自治区林业厅报告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林业厅。

  一级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在10日内予以确认,二、三级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在7日内予以确认。

  2.信息发布

  (1)根据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及确认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在5日内向毗邻盟市和自治区林业厅及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接到毗邻盟市和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通报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旗区林业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3)经自治区林业厅同意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内有害生物发生防治的信息(信息发布格式详见附件)。未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灾情及防治等相关信息。

  (四)安全防护

  在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保护环境、安全第一的思想,尽量使用无公害药剂。防治人员在接触化学农药和操作燃油防治器械时,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时刻注意天气和风向的变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在灾害防治现场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提醒农牧民做好安全防护,不要在防治区内放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应急终止

  应急预案启动后,旗区、市和自治区林业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发生发展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经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批准启动预案的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五、灾情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灾害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旗区要在交通便利、安全保险的区域建立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械和救灾物资。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灾害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救灾物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异地调拨物资时,由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调配,并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

  (二)资金保障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须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统一用于救灾和药剂药械等物资购置储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各级发改部门解决。

  (三)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地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形势,建立健全基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和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备队,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加强对林业站、林场、苗圃职工及护林员和农牧民的培训,并组织其积极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五)通讯保障

  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通畅,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各级领导与指挥机构之间通讯畅通。

  七、监督与管理

  (一)监督与演练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写、完善应急预案,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和不同时期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定期检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能力,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督查。适时组织开展小规模实战演练及技术培训,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宣传工作,切实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二)奖励与处罚

  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实施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名词术语说明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森林病原微生物、昆虫、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由国外或我市境外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

  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常年维持较高的种群数量,并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一般年份种群数量较少,偶然条件下可促使其大量发生并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附件:

    1.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

  2.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专家组人员名单

  3.市专业除治队伍名称、装备构成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4.2014年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灾物资储备统计表

  5.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流程图

  6.杨树食叶害虫防治技术方案

  7.杨树天牛防治技术方案

  8.林业鼠害防治对策与技术措施

  9.林业兔害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10.旗区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格式

  11.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格式

  12.指挥部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格式

  13.向毗邻盟市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格式

  14.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灾情新闻稿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