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应急成品储备
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范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应急状态下的军需民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动态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7〕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在市级储备粮规模内建立的应急成品粮油(包括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任务建立的旗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油脂。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全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及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向旗区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全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及承储计划,并负责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承储企业承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及储备粮油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指导旗区和承储企业开展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购入、储存、轮换、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按各自职责对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运作实施监管。各承储企业应按照“保持常量、常储常新”的原则,采取“实物顶替、先进后出、滚动轮换、定期周转”的方式,将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纳入企业正常经营,确保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时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应落实在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诚实守信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储企业由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愿申请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状况审核确定,原则上为各旗区粮食局下属的国有粮食企业或经国有粮食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与旗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作责任状。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签订代储合同,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旗区人民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合同,明确义务、责任和权利。
第二章 购 入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采购入库。
第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同时建立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购进入库索证索票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所购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应根据城镇居民的消费习惯,本着“储得进、轮得出”的原则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七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所需贷款,市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及各分支机构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符合贷款条件并落实贷款保障措施的企业,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及各分支机构应给予信贷支持,确保承储企业按时购进储备粮油,足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
第三章 储 存
第八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公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储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仓库的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应保持完好、清洁、干燥、无虫、无渗漏,同时配备防潮通风、隔热降温、粮温检测及防火、防洪、防盗、防鼠雀等设施。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油脚、无污染、无铁锈、无异味、无渗漏,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和隔热性能。储藏食用植物油容器的内壁和闸阀不得使用铜质材料。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化学药剂处理空仓(罐)或成品粮油。
第十条 储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油罐)应悬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专用标识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存仓(罐)号一经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成品储备粮垛位可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罐)号的,应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储备任务少,达不到专仓储存,实行仓内区域存放的,要加强垛卡和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要分仓(罐)建立实物保管账、入库记录卡、粮情检查记录,分垛(罐)建立垛(罐)位卡。同时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油情况变化,做好粮油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坏油事故。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成品粮油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按照相关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制度。同时,配备专人定期检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卫生状况,确保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实行专账管理,应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种专门的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内容真实、账实相符、装订规范。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不得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包装、运输成品粮油,不得将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与其它物资同车混装运输。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应遵循“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成品粮油市场稳定”的原则。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原则上实行“先轮入、再轮出”的轮换模式。承储企业要合理安排轮换时间,不得架空轮换。成品粮油轮出后,在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及各分支机构贷款的企业应保证其粮食库存价值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账户货币资金之和大于其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所承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实际库存,在每年的
第五章 动 用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旗区级粮油储备动用由旗区人民政府审批,市级粮油储备动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粮油价格和粮油供求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第二十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根据紧急用粮数量和库存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库、调运、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应急成品粮油的供应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应急供应后形成的粮油价差亏损及相关利息、费用等补贴资金,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由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要服从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无条件执行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或应急措施。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时,经市、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购进成本价,并参考当时的市场价,紧急征用承储企业的粮油。
第二十二条 紧急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时,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应急粮油运输方案,报市、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储企业要按照紧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自备车辆和人力,积极配合粮食部门做好应急成品粮油配送,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在紧急时刻“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二十三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后,市、旗区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储备资金补贴到位,承储企业要及时补库。
第六章 补 贴
第二十四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实拨补,具体补贴标准按市应急成品粮(油)委托代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存费用补贴参照自治区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按市应急成品粮(油)委托代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所需费用、利息补贴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储企业实际承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库存核定量及管理情况,每半年一次通过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给承储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再由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结算账户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标识牌、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粮情检查记录、统一经营台账。
第二十七条 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经常监督检查,对承储企业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市粮油质检中心应定期对全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抽查检验,确保全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制定责任明确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成品粮油储存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市、旗区粮食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货位变动实行动态管理与定期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仓库(货位)发生变动的,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和报表制度。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向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及各分支机构报送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情况统计报表,准确反映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须在属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资金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账户结算,便于银行对承储企业的贷款资金流向进行监管。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市、旗区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及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并责令退回当年已拨补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虚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要求,或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造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其它违反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购进、运输、储存、轮换、销售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期间,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所承储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发生陈化、霉变等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一切责任。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它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市场粮价大幅波动,导致在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及各分支机构贷款的企业所承储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发生陈化、霉变或损失、损耗等现象时,由企业通过抵押或拍卖自有资产等形式偿还银行贷款;承储企业资产偿还后不足部分,由承储企业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风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旗区级应急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