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0-06238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0〕34号
  • 成文日期
  • 2010-07-07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新型...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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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牧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被列为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 

  第二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金市级统筹。 

  第三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农牧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二、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满三年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应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三、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500元、800元、1100元、1500元、20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一)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补贴每人每月55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月90元; 

  (二)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我市农牧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500元及以上的,政府对缴费人员每年补贴50元,其中20元由自治区承担、30元由市旗两级共同承担; 

  在我市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启动实施时(即2008年1月1日)凡被政府确定为当年应参保对象的,如不按期参保,推迟年限内的政府补贴不予补贴,由参保人自行缴纳。 

  (三)对于重度残疾人、农牧区低保户,政府给予每人100元补贴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余由参保人员缴纳。 

  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或自治区统一部署,对地方政府补贴予以适时调整。 

  四、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本办法实施前的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550元记入(其中500元为个人缴费),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从本办法实施起,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其中55元由国家承担,90元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所需资金40%由自治区承担,60%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月领取养老金不足200元的,补齐至200元,所需资金从我市原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基础养老金可依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或我市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年龄统一执行国家政策,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按原政策女55周岁已享受养老金的人员,继续享受原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原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积累中支付,到60周岁前不享受国家、自治区、我市提高养老金政策,待年满60周岁,按本规定资金渠道支付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设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女满55周岁,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再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以我市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实施时间为准(即2008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个人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145元/月;年龄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人员,每超一岁,缴费减少一年,但最少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7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缴费,可直接享受待遇;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龄时应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