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0-06229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函〔2010〕52号
  • 成文日期
  • 2010-04-21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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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鄂尔多斯市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全区农业政策性保险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惠农政策,推进种养殖业保险工作,有效化解种养殖自然灾害风险,切实保障农牧民种养殖收益。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二、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⒈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葵花、大豆、油菜籽、马铃薯六种农作物。

  ⒉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

  (二)保险责任范围

  ⒈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等灾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⒉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治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⒈种植业:原则上只保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险金额执行自治区统一标准,即水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9%,每亩保费36元;旱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220元,保险费率9%,每亩保费19.8元;水地小麦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费28元;葵花每亩保险金额250元,费率7.5%,每亩保费18.75元;大豆每亩保险金额200元,费率7.5%,每亩保费15元;油菜籽每亩保险金额170元,费率7.5%,每亩保费12.75元;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400元,费率6%,每亩保费24元。

  ⒉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即每头保费60元;奶牛每头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费率8%。

  (四)保费补贴比例

  ⒈种植业:玉米、小麦、葵花、大豆、油菜籽种植保险保费由国家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35%,市、旗两级财政共同补贴15%,投保农牧户或企业承担10%;马铃薯保险保费由自治区财政补贴60%,市、旗两级财政共同补贴30%,投保农牧户或企业承担10%,如果马铃薯列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⒉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国家财政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市、旗财政各补贴10%,投保农牧户或企业承担10%;奶牛保险保费由国家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旗两级财政共同补贴15%,投保农牧户或企业承担15%。

  玉米、小麦、葵花、大豆、油菜籽、马铃薯以及奶牛保险保费补贴中,市旗两级财政补贴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担:杭锦旗、鄂托克前旗承担30%,市级承担70%;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旗承担50%,市级承担50%;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东胜区、康巴什新区承担60%,市级承担40%。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按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不允许旗区财政大包大揽,以逐步培养农民投保的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

  市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为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两家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内开展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区域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区域原则上以自治区划定的区域为准。旗区政府要对农业保险给予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农业保险提供优质的服务,如出现支持不力或服务不到位,影响农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时,旗区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双向选择,但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要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勘查定损,以到位保费补贴资金量为限进行全部赔付或部分赔付。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全自治区的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达到该保险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及内容有了较大变动,各旗区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本旗区查勘定损和理赔纠纷的仲裁工作。各旗区要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和勘查定损专家组名单报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保险机构负责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承保理赔进展情况以及临时索要信息。5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至12月31日勘查定损理赔进度10日一报,信息报送作为年底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抓好协调配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农业保险工作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加强农业保险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指导工作,利用好基层农业服务网络优势,配合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基层业务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损失测定数据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对2010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市、旗财政要根据所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预计种植业、养殖业投保规模,测算出本级财政需支付的补贴资金数量,足额安排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未按要求足额安排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区,自治区财政将在下一年度扣减该旗区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数额时,地方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清算。各级政府要给同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机构办公室、勘验定损专家工作组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四)严格操作程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在承保过程中,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户与农牧户签订保单,分户签订保单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嘎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投保农牧户送达保险告知单。保险凭证上要载明中央、自治区、市、旗区财政及农牧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旗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政府不得代农牧户投保。实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投保和理赔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参保农户、品种、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得到农牧户认可,公示情况要通过文字、图片和音像等形式存档备查。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要充分依托基层农牧业服务机构的网络和力量,协助代办开展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代办服务费用原则上由各级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服务费总额为总保费收入的5%。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及时理赔,及时将理赔结果向农户公布。保险赔款原则上要求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

  (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及时跟踪掌握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险责任期结束后,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区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考评,并按《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执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