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地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公益林管理,促进公益林健康发展,提高全市生态文明程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机构。各地区公益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林业局要成立专门的公益林管理机构,与市天然林保护管理中心一套班子,合署办公,负责全市公益林管理保护工作。旗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履行本地区公益林管理职责。
二、明确公益林管理范围。公益林管理包括已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的公益林管理,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国家公益林管理,以及未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地方公益林管理。
三、实施公益林分类管理。在执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已实施的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公益林,参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2004〕149号)管理,管护形式以聘用管护人员为主;对国家、地方公益林,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2007〕430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好未享受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经费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通知》(鄂府办发〔2007〕51号)管理,管护形式以林木所有者自行管护为主,也可委托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管护;生态自然恢复区内的公益林管护由旗区聘用人员管护。
四、规范、保障公益林管护管理经费。天保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公益林,管护费列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国家公益林管护费列入国家公益林补偿资金;地方公益林管护费,按平均每年每亩不低于3元的补偿标准由旗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适当补助。市旗两级公益林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按公益林补偿总金额的适当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五、做好公益林确权发证工作。对界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旗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发林权证,并明确其公益林的类型。核发林权证时,必须取消原有的其他权属证明,杜绝“一地多证”。对未取得林权证的集体或个人,不予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六、公益林管理实行“三定一查”制度。即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内公益林的实际和管护条件,合理确定管护人员,划定管护地块,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抚育任务和措施,组织开展公益林检查验收。
七、选用高素质的公益林管护人员。管护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林业政策、专业知识技能,能履行管护职责;熟悉当地情况,不怕困难,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
八、公益林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管护人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森林法》、《防沙治沙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二)制止偷砍滥伐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行为,发现情况及时向当地森林公安部门报告。
(三)宣传防火知识,清理林地内枯草败枝等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情况。
(四)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森林公安部门报告。
(五)承担管护区的禁牧工作,阻止牲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内植被;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六)管理和维护管护区内的碑、牌、界桩、围栏等林地公用设施,包括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区内的网围栏、标牌等。
九、加强公益林管护人员培训。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内公益林管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方可录用上岗。
十、健全管理管护机制。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内的公益林管理管护工作,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应报酬。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考评,合同期内,管护责任人不得自行转让或变更管护责任。
十一、建立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档案。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益林管护单位要建立管护人员档案,包括管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照片、证件类型和号码、管护责任区编号、公益林类型、林种、管护面积、管护形式等,便于组织和管理。
十二、建设和完善公益林标识。旗区林业部门要在公益林区附近的主要公路设立宣传牌;在管护责任区主要沟口、道路等明显地点设置管护责任牌;在相邻责任区的交汇处设置管护界桩。要在碑、牌上绘制责任区平面图,注明管护相关内容。
十三、控制征占用公益林。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公益林林地,确需使用的,必须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