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09〕27号
  • 成文日期
  • 2009-07-0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鄂尔多斯市免费提供义务教育...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用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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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鄂尔多斯市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用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鄂尔多斯市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用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义务教育保障水平,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学辅助用书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提供教学辅助用书范围。全市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第三条 免费提供教学辅助用书学科种类。小学阶段:语文、数学、英语、汉语文;初中阶段: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汉语文。

     第四条 免费标准。小学每名学生每年60元,初中每名学生每年160元。

     第五条 资金筹措及分担。资金由市、旗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由旗区财政自行承担;鄂托克旗、乌审旗按市与旗55的比例分担;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按市与旗64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 分工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工作,并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及时足额下达预算指标。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确保此项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受助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免除教辅用书费用后,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教辅用书费。

     第七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此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