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09〕3号
  • 成文日期
  • 2009-03-0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原则及两年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的经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40%和45%提高至55%和60%,提高15个百分点;5001元至10000元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45%和50%提高至55%和60%,提高10个百分点;10001元至15000元段和15001元至20000元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55%和55%、60%提高至55%、60%和60%、65%,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见附表。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成年城镇居民50元、未成年城镇居民30元划入(个人不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增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将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费用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支付死亡津贴15000元,疾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与成年城镇居民相同,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连续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高于上述标准的旗区暂不做调整。该调整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