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属事业单位...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厅发[2005]80号
  • 成文日期
  • 2005-11-17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 有效性 0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7日

 

 

 

 

鄂尔多斯市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用人单位和新进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的新进人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新进人员是指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市直属事业单位补充的工作人员。
2005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之目前,经市委组织部门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补充、调动和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管住一头,放活一面”的基本原则办理。“管住一头”,即对财政按照在编人数全额或差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实施严格管理,原则上冻结进人,仍按现行办法一事一议。“放活一面”,即对积极推行财政补助方式改革,财政供给与人员脱钩、与事业挂钩的事业单位,可以扩大用人自主权,实行编制、进人核准备案管理。
第四条 属于“管住一头”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市直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人才等情况外,严格控制补充工作人员。确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及市委组织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进入计划内进行,并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及市委组织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五条 属于“放活一面”的事业单位,原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新的财政供给方式。离退休人员经费单独划开,按现行制度政策,由财政按年度实有人数核拨。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事业发展和收入情况,按“包死基数、定项补助”、“核定基数、定额补助”、“核定基数、逐年增减”等方式,对单位实行新的财政补助办法,财政补助与事业挂钩,与单位人数脱钩。新进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财政不再增加拨款,由单位在可用资金中自行安排。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以转为财政"零补助”事业单位,列入补充人员“放活一面”单位。以上财政供给方式的具体改革办法由市财政局拟定。
第六条 属于“放活一面”的事业单位,实行编制、进人计划核准备案制。单位新补充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以及我市颁发的定编标准和有关规定提出人员编制、内设机构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由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委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拟定。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考或者选聘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和选聘人员,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内人发(2005)22号)执行。
第八条 新进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执行。
新进人员的休假、住房及其他福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X-作人员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核准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政策性安置人员、从机关及财政补助类事业单位调入人员之外的新进人员试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字[2005]1号)执行。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本办法实行前或实行后,凡未经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核准,用人单位自主聘用的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均应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内劳社字[2005]2号)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条 新进人员在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市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