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13-352957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文  号 鄂府发〔2013〕82号
成文日期 2013-12-30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 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 实施意见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2-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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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有序推进百姓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21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力度,积极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住宅品质和宜居水平,努力实现全市城乡居民“住有所居”目标,并逐步向“住有宜居”目标迈进,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2017年,全市计划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50亿元,其中完成住宅投资294亿元;城镇人均住房面积达到45平方米。住宅结构进一步优化,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二手住房的供应比例逐步提高;住宅品质进一步提高,完成既有居住房节能改造456万平方米,绿色建筑比例达到新建民用建筑总量的15%,努力实现投资平稳增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日趋完善。2013—2017年,全市计划建设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 20238套,其中廉租住房1188套、公共租赁住房17060套、经济适用住房1500套、限价商品住房490套;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41402户,其中城市棚户区38818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326户、国有垦区危旧住房改造258户。实现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保障性住房体系不断完善。  

  (三)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基本完成2013—2017年,全市计划完成农村牧区危房改造47338户,现有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健全各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进一步发挥规划、土地、信贷、税收等政策的综合调节作用,把握好开发建设节奏,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控制房价,正确引导消费。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和高档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加快形成增量与存量商品住房市场互补、住房买卖和租赁交易同步发展的住房供应体系。 

  2.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和退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商品住房销售的监管,重点查处商品住房销售中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及销售进度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全面落实住宅房屋征一还一补偿制度和最低补偿金额、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保障制度,强化房屋征收中对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房地产市场形势监测与分析,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3.着力提高住宅品质。以科技为依托,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节能、省地、环保的绿色住宅建设。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的激励补贴政策,建立绿色建筑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推进房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房地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强化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本级按已确定的补助标准足额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各旗区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财政年度预算制度,严格落实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7%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每平方米提取510元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贷款。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土地作价入股、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税费优惠等措施,支持机构投资者和资信好、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运营,并从资本金比例、贷款条件和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创新金融支持,鼓励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积极争取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试点范围,在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个人贷款和提取的前提下,利用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 

  2.确保用地供应。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把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凡因建设用地计划不足或计划不落实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旗区,不得为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严禁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开发商品住房。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人防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电力、通讯、电视、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减半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对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加快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通过实行“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实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运行。有条件的旗区,可以把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和需要用限价商品住房实施保障的家庭一律改由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 

  5.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回收机制。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配建15%左右的商业用房。通过租金收入、配建商业用房出租出售收入仍不能实现项目资金平衡的,允许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向承租家庭分批出售部分房源,但出售套数不得超过该项目保障性住房总量的50%,以确保租赁性保障房房源的持续增长。已承租保障性住房一定期限的被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产权比例和出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及被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具体价格由市、旗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测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被保障家庭按以上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承租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已购买面积免缴租金。民间投资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租赁使用3年后可以出售,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指导价,在利润不超过3%的前提下,可按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政策出售。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合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部分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6.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逐步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住房困难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对因“撤乡并镇”造成部分农牧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旗区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 

  (三)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坚持转移集中改造与分散改造相结合、转移集中改造与移民扶贫相结合,使农牧户尽可能向道路沿线、水源丰富地区和小城镇集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宜居宜业。 

  1.严格执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标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范围为居住在农村牧区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它贫困户。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1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3人或3人以上户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坚决杜绝一户家庭分立户口,多头套取国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和建新不拆旧现象的发生。经鉴定为D类的危房,必须推倒新建,原危旧房不得保留,防止建新房后旧房继续住人的现象发生。 

  2.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规划。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村庄整治等,科学编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规划。在逐村、逐户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和集中连片建设为主、分散农户自建为辅的原则,科学确定新建农牧户住房的位置、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 

  3.加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加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进度。坚持分类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同时,优先推进公路和铁路沿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在做好调查摸底和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力争2014年完成铁路沿线和高速公路沿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2015年完成国道和省道沿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根据市、旗区财力情况,切实加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补贴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将涉农涉牧的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孤寡残疾人危房改造等政策、资金整合使用,发挥综合效应。 

  4.加强危旧住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定统一的结构、抗震、材料和施工等技术标准,做好标准的推广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建房质量督查制度,市、旗区、苏木乡镇要层层派出质量监督员,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升农村牧区建房水平。开展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对自主研发且环境效益较好的农牧户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及时落实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强化配套管理,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1.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分区,加强居住区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绿地系统与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系,满足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实现居住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打造宜居、宜业、宜教的城镇居住区。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群众参与的原则,科学修编村庄建设规划,推进村庄内房屋及附属建筑升级改造,打造宜居、宜业、优美的现代化田园村庄。 

  2.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城镇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及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配套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便利、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旧住宅小区整治相结合,加大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资金投入,着力改善旧住宅小区居住环境。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牧区延伸。结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强化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鼓励农牧民实施庭院绿化,营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3.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全面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各项制度,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税费减免、政府补贴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提高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度。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4.强化城镇园林绿化。在积极拓展城镇绿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均衡绿地分布,加强城镇中心区、老城区、小城镇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紧密结合城镇居民日常游憩、出行等需求,推进居住区周边绿地、绿道建设,居住区周边力争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新建居住区要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0%;对老旧小区绿化进行提升改造,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绿地率不低于25%。到2017年,全市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保护城镇规划区内水系、山体、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为依托,统筹城乡绿化发展。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推进“百姓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 

  下。 

    长:廉      市长 

  副组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建国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国俭    副市长 

                    副市长 

          宫秉祥    副市长(常务副组长) 

                    副市长 

    员: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张占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东胜区区长 

          吉格定    达拉特旗旗长 

                    准格尔旗旗长 

          金广军    伊金霍洛旗代旗长 

                    乌审旗旗长 

          王羽强    杭锦旗代旗长 

        鄂托克旗旗长 

          鄂托克前旗代旗长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市委副秘书长、农村牧区工作部部长 

  陈旭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秦玉明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谢东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苏翠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王景山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董介中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史贵俊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梅花    市民政局局长 

          市农牧业局局长 

  白银宝    市水务局局长 

  钟乌拉    市林业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王苏和    市审计局局长 

  马丁锁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孙建平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杨小平    市地方铁路办公室主任 

  苗福成    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敖正宜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孟和平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市“百姓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千敖云达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林强、孟和平兼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职能,落实目标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百姓安居工程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百姓安居工程工作,统筹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加大协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各旗区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做好百姓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市、旗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全力。 

  (二)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追究责任。市委、市人民政府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实施百姓安居工程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验收合格、任务完成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百姓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出现的问题,坚决制止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土地、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信息统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百姓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实施步骤、相关政策等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信息反馈,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3—2017年实施计划表 

  2.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3年开工建设表 

  3.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4年建设计划表 

  4.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5年建设计划表 

  5.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6年建设计划表 

  6.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7年建设计划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