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4-352951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鄂府发〔2014〕69号 |
成文日期 | 2014-10-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成果,健全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长效机制,顺利实现全市零就业家庭全部就业工作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18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8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研究,现就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现管理过程动态化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按照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七项承诺进一步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7〕147号)规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标准和程序,采取自愿申报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认定零就业家庭,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实行实名制登记。对经申报认定后的零就业家庭,可享受我市各项现行就业扶持政策,并及时启动就业援助。经申报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
二、实现援助服务精细化
根据每户零就业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个性化援助方案,实施“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强化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开展职业介绍,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建立零就业家庭跟踪回访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申报登记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多举措实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精细化服务。
同时,各旗区就业服务部门要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建立零就业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好托底安置就业,并严格落实公益性岗位生活补贴,办理社会保险。鼓励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开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提供给零就业家庭成员。将所有的就业援助政策叠加使用到零就业家庭成员上,确保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三、实现援助机制长效化
(一)完善就业援助工作基本制度。各旗区在总结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实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各旗区要进一步优化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的经办程序,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确保有效开展各项就业援助工作。
(三)加强就业援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各旗区要继续对零就业家庭实行月调度制度,及时上报月报表,以便市级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要全力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网上经办各项业务,实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全程的“实名制、公示制、消除制”信息动态化管理。
四、零就业家庭调查登记认定
(一)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及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说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期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街道(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街道(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申报的零就业家庭相关材料要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旗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旗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四)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1个月后, 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由所属社区的劳动保障所及时收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并上缴到旗区劳动保障部门注销。
1.家庭中有1人(含)以上稳定就业。
2.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3.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
4.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推荐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造成不就业,累计3次以上的。
5.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两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五、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用足用活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其它形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帮助其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开业后的一系列跟踪服务,鼓励和促进其通过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应向社会公布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及公益性岗位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
(三)兑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缺乏职业技能难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四)政府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并给予相应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改善和提高其生活水平与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长效机制,实现援助工作动态化、精细化、长效化和信息化,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