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8-256109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鄂府办发〔2018〕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车辆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二手车迁入管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我市二手车市场,自2018年1月10日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鄂政办发电〔2016〕21号)废止,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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