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7-256082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鄂府发〔2017〕9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1-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内政办发〔2015〕151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村牧区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促进全市农村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4次常委会议和市委三届六次常委会议暨改革领导小组第2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创新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投资环境,建立政府主导、主体多元、渠道多样的投资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村牧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的原则。加快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体系,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策保障环境,创新社会资本多元化参与的渠道与方式,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
2.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根据不同领域特性和具体项目,分类设计社会资本投资模式和途径,明确相关政策,制定招商合作方式和条件。对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实施重点突破,发挥示范作用,逐步扩大市场化建设规模。
3.坚持公平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广泛发布相关信息,规范招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择优确定投资人。加强政府监管,落实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运营高效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社会资本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民办农村牧区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规模和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基本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农村牧区新型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运营体系,补齐农村牧区建设短板,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公平普惠。
三、实施范围和方式
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参与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服务、运营。
(一)经营性项目。对经营收入能平衡建设和经营成本,并能产生合理利润的经营性项目,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股权投资等方式,推进市场化运作。
(二)准公益性项目。对一定期限内虽有一定经营收入,但无法完全收回建设和经营成本,或虽可基本实现“保本微利”,但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公益性项目,合理选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引导、委托运营等方式,并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三)公益性项目。对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建立项目收益或平衡补偿机制,采取资产划拨、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
四、实施的重点领域
(一)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融资等途径,兴办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兴办中医药(蒙医药)机构和康复疗养院、护理院等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支持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二)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
(三)农村牧区社会福利事业。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新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农家大院等开展养老服务。
(四)农村牧区文化体育旅游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惠民工程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平台建设,承办体育赛事和各类文化活动。支持社会投资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农村牧区集体房屋开展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社会事业活动。鼓励社会资本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地利用乡村自然景观环境、田园景观特色、农林牧副渔生产景观、民俗文化风情、古镇村落景观、农家生活场景等特色乡村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周边乡村休闲度假带建设,积极发展乡村休闲度假旅游。
(五)农村牧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在严格保护森林、草原、湿地和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资源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生态建设与保护。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进行植树造林,鼓励发展林沙产业、林下经济、草原旅游、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六)农村牧区水土保持设施和农田草牧场水利建设。在保护水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荒山、荒地、荒沙、荒沟、荒坡等各类水土流失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在符合相关水利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水土保持、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并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七)农村牧区公共交通设施和道路建设以及邮政基础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苏木乡镇长途客运站、公路沿线嘎查村公交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邮政服务网点和物流快递业的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村村通”油路建设项目和嘎查村街巷硬化。
(八)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房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秸秆、粪便、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组建农区清洁公司和乡村环卫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牧区集中居住区建设。
(九)农村牧区供热、供电、燃气项目建设。加快社会资本进入沼气、风电、太阳能、光伏、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以及电网、供热管道、石油天然气支线管道等设施建设。
(十)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服务“三农三牧”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建立涉农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建立和发展各种民间合法互助性担保服务。
(十一)农村牧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农畜产品储藏保鲜、冷链运输和电子商务以及农畜产品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建设,研发和应用农畜产品物联网技术,提升发展农畜产品流通业。
五、基本政策
(一)落实专项扶持政策。由各级政府委托社会资本兴办学校并承担义务教育职能的,应根据学校接收学生数量,按照人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对在社会资本兴办的学校就读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投资兴办幼儿园,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可纳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定点范围。对投资兴办非营利性养老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给予一定床位建设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二)建立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允许社会投资主体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获得经营权利。完善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政策,规范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执行和监督,确保特许经营服务质量。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市场定价项目,依法自主定价;政府定价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社会投资项目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兴办农村牧区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投资建设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热,按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社会资本投资非营利性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入、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给予扶持。将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投资机构,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其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服务,由同级财政出资购买。对投资非营利性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投资主体经营的农牧业产业项目,优先按产业政策给予支持。
(五)提供项目用地保障。各旗区要充分保障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合理用地需求,与公办同类设施和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
(六)落实税费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的各项收费,切实降低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的成本。
(七)创新融资体制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有效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资本投向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机构,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社会资本兴办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兴办农村牧区教育、卫生、文体等服务机构的抵押贷款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社会投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会资本投入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在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投资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与政府兴办同类项目享有同等待遇。按照农村牧区公共服务需求,调整和新增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进入。
(二)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简政放权有关规定,简化或下放社会投资审批权限。所有与社会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认可后,可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核、审批,实行限时办结。
(三)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凡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的领域和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面向社会招标、招商的项目,要公开项目名称、内容、牵头单位及联系人、经营期限、产品或服务数量、质量和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必要的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事项,为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提供方便。
(四)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避免在招商对接、建设运营等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确保程序合法、阳光公开。督促社会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防止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开发建设以及透支资源、占有资源为目标的投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支持社会投资主体以标准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旗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社会投资机构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兴办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工作,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妥善进行项目移交。社会资本参与或独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停办时,经清产核资后,剩余资产按相关规定处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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