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水利局、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局属各科室、二级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和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紧扣“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观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压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水利安全生产防范治理能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为全市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目标
(一)推动各单位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着力解决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有差距等突出问题。
(二)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
(三)完善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动为主向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上级监督检查为主向生产经营单位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四)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专项整治分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加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个专题,在五个水利重点领域推动实施。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集中开展学习教育,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广泛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牧区等宣传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旗区水利部门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职工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学习,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专题重点任务见附件1。(运管科牵头负责,其他科室、二级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题。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印发并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分级监管、上下联动、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完善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3.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鼓励和支持市内水利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自评工作,指导水利施工企业达标创建,加强标准化达标的动态管理,健全达标单位退出机制。
专题重点任务见附件2。(运管科牵头负责,其他科室、二级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题。
1.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要求,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辨识管控危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每月定期上报危险源、隐患和事故风险及其治理信息。
专题重点任务见附件3。(运管科牵头负责,其他科室、二级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水利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以及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窒息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水利施工重大危险源(尤其是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围堰、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洞室工程以及油库、炸药库等)的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和风险隐患防控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水库工程建设及除险加固、小水电站建设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整治重点任务见附件4。(建设科、农牧科、水保科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整治。
重点整治水库大坝、水电站(含农村水电)、灌排泵站、水闸、河道堤防、大中型灌区、淤地坝(骨干坝)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安全监测、应急处置措施不健全等;维修检修时有限空间作业失控;不按规定蓄水等问题。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5。(运管科、水保科、农牧科、防御科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应急管理制度不落实、有条件交给专业单位管理但未交其管理、多年积存不用的危化品剧毒品未消除等问题。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6。(各有关科室、二级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不到位;工程概预算未按规定合理计列安全措施费用;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代服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避险预案不齐全不到位;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防护方案不到位等问题。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7。(建设科、水保科、水利勘测设计院等有关科室、二级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水利试验室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剧毒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不力、应急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8。(河湖科、建设科等有关科室、二级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其他专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进度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7月上旬,围绕3个专题和5个领域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内容,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动员部署后,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力争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单位要深入分析水利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水利局和市水利局各科室、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动员部署,及时掌握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要将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密切配合,督促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照3个专题和5个领域重点任务进行自查自纠,确保重点领域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体制机制。各单位要针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制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在建工程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使用规定,保证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费用的落实。各地要督促已建工程落实并利用工程维修养护等经费及时整改隐患,对于重大隐患治理资金不足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立项解决,在彻底治理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要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强化制度建设,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三)改进监管方式。要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模式。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定制问题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见附件9)和专题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0)。各单位要使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利用系统分析各领域和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上报信息、当月上报零隐患、当季上报零危险源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对存在隐患整改率低、重大隐患未整改、危险源管控率低、重大危险源、事故多发等高风险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抽查,对上报零执法处罚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将专项整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内容,建立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报制度。
(四)严格执法问责。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有关失信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市水利局加强督促检查, 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将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进行问责。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报送要求。请各旗区水利局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上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将问题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和管辖范围内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管控情况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上报;每年12月5日前总结形成本年度工作报告和(包括附件9和10),2022年12月10日前将三年行动总结报告和专题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10),报送至鄂尔多斯市水利局运行管理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