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101
  • 发文字号
  • 鄂人社发〔2020〕34号
  • 成文日期
  • 2020-04-26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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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鄂尔多斯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


鄂尔多斯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内人社办发〔2019〕183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全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大力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依法落实已参保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作为重要任务抓好抓实。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加强职业性尘肺病预防控制,切实保障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助力健康鄂尔多斯建设。

二、目标任务

(一)开展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自2020年起至2022年底,开展为期三年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扩面专项行动。其中,2020年各旗区重点行业、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要不低于80%;2021年各旗区重点行业、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2022年底各旗区重点行业、企业要实现工伤保险覆盖率100%。

(二)开展工伤预防专项行动。自2020年起,各旗区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粉尘危害高发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期间,各旗区要每年度完成重点行业、粉尘危害高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基础台账,切实提升防治技术能力,降低工伤发生率。

(三)保障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职业性尘肺病人诊断和相关待遇保障工作,全市至少要确定1家以上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及时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对已认定且明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性尘肺病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及时做出工伤认定,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按照国家公布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尘肺病用药充分用于尘肺病工伤职工的治疗,及时将符合工伤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合力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

1.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健部门要建立部门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卫健部门要于2020年5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的企业数、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工人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工作岗位等信息的更新情况。

2.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健部门要根据相关数据信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制定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和计划,针对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摸排要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通过摸排情况及时建立尘肺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项行动检查台账,检查台账要明确反映出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参保率、参保人数、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职工总数和已认定职业病职工岗位、诊断时间、康复治疗过程等有关内容,切实将尘肺病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3.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充分利用劳动监察执法、大数据监管、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企业,并责令其限时补办参保手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全市将定期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督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伤保险扩面覆盖率、重点行业和企业底数台账、企业职工健康体检情况、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等。要将督查结果作为各旗区人社部门目标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按期完成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预防专项行动的,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大力加强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力度

1.卫健部门要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各旗区至少不少于1家的医疗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并督促指导重点行业、企业依法承担起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尘肺病危害预防控制,定期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劳动者在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对从事重点行业、企业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健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度实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针对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借助互联网、新媒体、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各类基层服务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机制,充分利用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重大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宣传,全面提升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参保法律意识。

4.各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在认真总结和巩固近年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积极会同财政、卫健、安监等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7〕48号)规定和程序要求,结合本辖区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定期做好项目实施、宣传培训和评估验收等工作,确保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费率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三)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

1.针对尘肺病工伤职工单位(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职业病工伤认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尘肺病职工,要及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进行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后,将结论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尘肺病工伤职工和社保经办机构。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重点行业、企业尘肺病职工分布的情况,通过线上与线下互动等模式,依托网络、新媒体平台和行政业务窗口“一站式”办理的方式,为尘肺病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便捷的服务。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的工作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年度工伤(亡)职工的三项待遇,切实做好重点行业、企业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成立全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旗区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卫健部门为成员的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专项工作组,及时受理工伤保险相关事项,提供便捷服务,确保工伤保险扩面及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健部门要负责辖区内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计、汇总、上报辖区所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和相关情况,尽快制定本辖区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将本旗区专项扩面完成情况和《职业病人员统计情况表》及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为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尘肺病工伤职工申请、认定和鉴定劳动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并定期开展督查,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卫健部门要负责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诊疗防治能力建设,制定尘肺病临床路径诊疗规范,加强尘肺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严格建立健全尘肺病人员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尘肺病职工诊断相关资料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联 系 人:柔远

联系电话:0477-8586156

电子邮箱:368279476@qq.com

 

 

附件:1.鄂尔多斯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专项工作组人员名单

2.尘肺病重点企业信息表;

3.2020年以来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职工信息表。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