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为认真落实《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鄂安发〔2019〕5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抓好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将《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方案》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5月6日
附件:
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安排部署,根据市安委会的有关要求,为深入汲取乌兰察布市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爆燃事故和河北省衡水市在建工地升降机折断伤亡事故教训,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果,持续深入开展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8〕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9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深入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点和隐患进行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并同步进行整改,特别是要将近年来未发生事故和容易被忽视且易发生事故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列入自查自改范围,全面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三、工作内容
(一)要加强对辖区建筑工地临建、围挡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联系责任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尽快修复、加固、更换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临建和围挡,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围挡、临建,整改期间要在安全隐患处设立危险警示标识标牌,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要加大对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的(包括楼顶大字和楼体广告牌匾)隐患排查力度,存在问题的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无审批手续的,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按期补办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