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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5923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23〕53号 成文日期 2023-06-12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日期 2023-06-16
概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6 00:00:00      作者:      来源:4087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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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发〔2023〕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2〕90号)、《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5号)、《内蒙古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环办〔2021〕9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统筹资源、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故。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我市生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6.涉核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生态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二、辐射事故分级 

  (一)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从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的急性死亡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未打捞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事故。 

  (二)分级应对 

  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涉及跨盟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厅局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统一协调指挥。 

  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辐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根据辐射事故应对需要,视情况可增加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完成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市辐射应急办)是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抽调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市辐射应急办工作。市辐射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做好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3)负责批准我市境内较大和涉及跨旗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指挥我市境内较大和涉及跨旗区或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对一般辐射事故能力的应对工作,上报我市境内重大以上、涉及跨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开展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协调有关方面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5)根据实际需要,建议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6)负责审定、批准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相关信息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市辐射应急办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7)与相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辐射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对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工作组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2.市辐射应急办主要职责 

  1)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指令,综合协调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3)负责接收、办理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的辐射事故相关信息、文件及意见建议等,审核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的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等,根据辐射事故实际情况,必要时指导旗区做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4)完成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调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撰写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等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监测队伍和其它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等工作。负责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监测支援队伍和事发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联络、信息交换等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撰写最终监测总结报告。 

  4)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或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类别等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等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社会舆情,撰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知识科普、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等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知情。负责撰写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稿件等。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旗区的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封闭、外围警戒、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维持和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对放射源的丢失、被盗进行立案、侦办和追回,工作必要时做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医学救治和心理干预。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做好辐射防护工作,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造成放射病和被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健部门给予力量支援。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二)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制。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等。 

  2.认真编制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市级预案有效衔接,做好应急准备,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工作。 

  3.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启动和终止。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人民政府和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完成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它任务。 

  (三)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旗区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风险防控 

  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企事业单位(下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当出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立即报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发生。 

  2.监测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健全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市、旗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测,加强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公安、卫健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3.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2)预警信息发布 

  ①发布权限 

  一级预警、二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四级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 

  ②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③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辐射应急办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②值班值守。旗区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③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④应急准备。组织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⑤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及时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信息报告 

  1)报送时限和程序 

  ①事故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立即通过电话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众可通过公安报警电话或市政务服务热线报告。 

  ②接到事件报告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③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或在特殊情况下,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将辐射事故情况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终止报告。 

  初始报告。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后续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多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终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5.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它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五)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进展。 

  2)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响应,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接受自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或派出相关工作组的指导。 

  3)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事发旗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级预案进行相应响应处置,同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市、事发地旗区应急指挥机构分别按照本级预案进行响应处置,同时向自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4)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2.响应行动 

  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2)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现场对伤病人员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3)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5)外部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向自治区救援体系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6)安全防护 

  公众防护。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可能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2.响应终止程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如存在丢失放射源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由相应处置级别的指挥部批准,可视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由本级辐射应急指挥办负责协调推进,相关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 

  (七)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是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主体,负责做好事故范围内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工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支持。同时,组织保险机构及时现场查勘和开展理赔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推进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者处置计划的实施工作。 

  2.调查与评估 

  1)调查 

  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2)评估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要总结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及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总结报告。市辐射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经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八)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响应等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与保障各项工作。 

  1.队伍保障 

  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辐射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支持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2.技术保障 

  强化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满足市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3.资金保障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4.物资装备保障 

  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等,定期保养、检查,确保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 

  5.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整合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九)应急能力维持 

  1.宣传教育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2.培训与演练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制度。 

  (十)附则 

  1.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适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修订本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名词术语解释 

  1)核技术利用: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2)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分类参见《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4)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射线装置分类参见《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5)伴生放射性矿: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6)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7)放射性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8)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附件1.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一、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科普宣传、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处置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承担评估、制定、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任务,牵头做好并监督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承担市辐射应急办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负责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负责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回,以及给出失控放射源处置建议等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做好新闻发布、回应关切等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事发地现场外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助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对放射源的丢失、被盗进行立案、侦查和追回工作。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五)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健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人员的观察、治疗。负责组织开展公众防护工作,推进落实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负责组织开展受照人员剂量检测、沾污监测、去污洗消和公众心理干预、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收集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新闻发布等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及救援等任务。 

  二、临时需增加部门职责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可增设以下部门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一)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公室负责配合做好辐射事故涉及军工企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监测,为应急指挥提供监测数据。必要时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水量监测和调控。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涉及监管企业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必要时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监测,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 

  (七)市地震局。在由地震引发的事故响应中,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地震情况分析咨询。 

  (八)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九)鄂尔多斯海关。负责开展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件和其它物品可能携带放射性物质的监测、检测、排查、初步处置等工作。 

  未规定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附件2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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