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公报>2022年>2022年 第十一期>机构职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00:00:00      作者:      来源:4087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鄂府办发〔2022〕1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内财建〔2021〕40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的通知》(内建城〔2021〕94号)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属于市综合经济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综合经济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担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常务副组长:孔繁   副市长 

  副 组 长: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韩玉飞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刘 杰   市司法局局长 

        马振平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石 磊   市气象局局长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苏日嘎拉图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兼任,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各项日常事务,指导、监督、协调、调度各旗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海绵城市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专题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变动调整的,接任者自动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实施计划;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有关规定做好海绵城市各类项目可研审核、立项和初设批复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做好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及预算计划安排,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配合住建部门明确资金实施方案并制定年度计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长效投入机制。配合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政策。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加强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审查过程中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将海绵城市关键指标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纳入规划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方案设计及审查、规划验收等审批管理;有效落实城市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空间的保护,做好“蓝线”“绿线”划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技术研究、指导和指标落实;配合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政策 

  (四)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政府环评、环保专项验收等环节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探索城市面源污染监控、评估、削减等机制、标准和方法;制定水污染控制与整治方案,负责对各水体整治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负责水污染防控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控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提供相关环境监测数据。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指导和协调实施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会同其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要素保障、督查指导、考核验收、人才培养、交流学习、专业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督查、绩效考评及运营维护保障制度,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牵头组织编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实施方案,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负责编制或审查市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计划,并纳入年度城建计划进行考核;对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与小区等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管控,参与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会审,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中对落实海绵城市要求的监管考核;负责园林绿化部分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行指导分区绿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统筹指导海绵城市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内相关海绵城市设施;负责城市排水防涝整体工作,监督指导各旗区开展城市内涝风险点及风险区调查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并监督实施,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统筹推进污水提质增效工作;统筹建设城市雨水、市政再生水等设施。 

  (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住建部门移送的排水管网、公建、住宅小区、公园绿地等涉及海绵城市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水利部门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管理及洪水调度等工作中;负责水利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所辖河道水位、水量的合理联动调度;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保护修复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全力配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政策制定。 

  (八)市司法局。会同住建部门开展海绵城市立法工作,负责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会同专业部门制定排水防涝、生态空间保护修复等海绵城市相关条例的立法计划。 

  (九)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探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整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关联事项,实行一口告知、综合收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十)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监测分析降雨特点,研究暴雨雨型,编制长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建立城市暴雨监测预警体系,服务海绵城市建设;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给气象部门的其相关工作。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专业部门开展城市防汛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各旗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全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明确本旗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本旗区海绵城市建设体制机制和项目库,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运行调度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有序推进;负责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本级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推进指导本辖区范围内各企业、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环评、环保专项验收等环节;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落实海绵城市的相关建设要求;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维护的要求;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宣传。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doc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